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日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南宁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及引导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奖励相关管理活动,奖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
第三条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采取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财政预算,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创新垃圾分类奖励形式,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对象是指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作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家庭、个人。
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居民住宅区、农贸(批)市场、商场超市和社会组织等。
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
个人包括各单位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垃圾分类志愿者,环卫工人,执法人员,督导员等垃圾分类从业人员。
第七条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单位”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宣传有亮点,减量有措施,分类有成效,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二)认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将垃圾分类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三)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工作人员或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减量效果明显;
(四)善于应用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
(五)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达到《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典型建设标准及设计指南》中示范阶段的标准,并且验收成绩名列前茅;
(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或者表现突出,取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社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家庭”的家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熟知并掌握垃圾分类方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达80%以上;
(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住宅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以及垃圾分类投放现场督导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三)家庭成员长期坚持节约能源,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擅于废物利用,减少垃圾产生,在住宅区或周边人群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九条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积极推广宣传或开展志愿服务,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高;
(三)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四)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通知;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家庭、个人可主动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推荐,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工作落实、督导,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估和考核验收情况等,对辖区申报对象进行审核评定;
(四)审核确定的奖励名单在公共区域公示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奖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奖励。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对审核确定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家庭、个人实施奖励一次,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
第十二条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所在家庭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若突出个人所在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家庭”的,按减免一年计不累加)
第十三条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单位”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绿色学校”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家庭”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南宁市文明家庭”“南宁市最美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申报推荐人选,相关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媒体对奖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单位、表现突出家庭及工作突出个人代表出席演出、慰问、颁奖、主题晚会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评选标准,完善奖励监督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对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奖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奖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奖励颁发部门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奖励颁发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奖励颁发部门追回相应奖励,并向社会予以公开,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同时纳入南宁市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罚,以及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