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22〕11 号)的有关要求,确定隆安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80家企业为我市2023年第二批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审核。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流程》(附件2),在验收截止日期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任务。
二、紧扣审核重点。各企业须依据强制原因围绕审核重点开展审核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或风险问题后,遵循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八字方针实施全面审核,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监管部门须及时将本通知按法定程序送达列入名单的企业,并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于每季度月末定期报送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情况,年底前报送辖区清洁生产完成情况。
四、严格依法查处。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逾期不开展审核的企业或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重新开展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
五、专项资金扶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且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中“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的相应补贴。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二批)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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