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红线底线意识,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及消防管理,进一步明晰有关单位的工作管理职责和规范物业服务装饰装修的管理活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类事故苗头,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群众法定需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手续,现将有关办理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或居住类房屋建筑的非居住类部分。本通知所指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和外围护结构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住宅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外立面改造(含节能改造)、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二、相关管理事项
根据建筑功能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消防设施改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程度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竣工验收备案,现将各事项的办理条件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涉及改变建筑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及法定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情况的,应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如涉及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涉及如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情形之一的:
(1)梁、板、柱等主体或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楼板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外部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荷载增加且超出原设计荷载的。
2.涉及如下建筑立面改动情形之一的:
(1)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悬挑轻质雨棚,防护栏杆改变的;
(2)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3.涉及如下消防设施变动情形之一的:
(1)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或提高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的;
(2)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
(3)改动影响疏散安全的(如改变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4)改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系统的;
(5)改动建筑给排水、机械通风空调系统的;
(6)改变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
(7)增加原批准图纸的建筑物火灾荷载的;
(8)改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
(9)改动影响火灾扑救的(如改变消防电梯、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等)。
(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531号)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1.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装饰装修工程(无论规模大小);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无论规模大小);
9.设有本款第1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既有公共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三百平方米的场所。
(三)施工许可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的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531号)的要求,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以外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防烟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可以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受理。
(五)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的要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或免予办理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行政许可或备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或备案。应当申请领取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属地和部门的协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保障力度。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宣传教育,着重普及建筑安全使用知识,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应急、综合执法和消防救援部门的联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抄告、执法反馈等部门协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镇(街道)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联合镇(街道)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属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单位;要负责核查物业服务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事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场装修;针对无需办理或豁免办理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对装饰装修工程方案进行核查,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场巡查,督促所有权人和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发现严重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可采取紧急措施阻止危险继续产生,并及时疏散人员,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加大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对纳入行政许可或备案范围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审批和管理;要指导镇(街道)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豁免审批或免于办理的项目,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健全随机抽查检查制度,重点就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惠州市党政部门及驻惠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惠市编〔2022〕39号)的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如工作中发现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及时函告住建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住建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装修人、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参建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的日常动态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活动。对不按规定开展服务和工作、虚假承诺、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针对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诚信差异化管理,曝光相关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
2.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3.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4.惠州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
5.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事指南
6.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7.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范围承诺书
(联系人:沈鹏,电话:21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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