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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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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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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发〔2023〕6号

颁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8-11生效日期:2023-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划定以下区域为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全域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

  二、 重点地区内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执行《标准》中“限定值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三、重点地区内,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在用的65t/h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排放限值,本通告发布之后新建的65t/h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一律执行上述排放限值。

  四、重点地区内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置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

  五、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标准》及本通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超过《标准》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后期因城市规划调整等需要调整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予以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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