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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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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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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24〕1号

颁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1-02生效日期:2024-01-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护宜昌市通航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止来自船舶及其相关作业造成的污染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宜昌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宜昌市行政管辖水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邻近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宜昌水域污染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清(洗)舱、油料供受、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1.4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有关规定,结合水上船舶污染特点、污染事故对安全和环境危害程度以及所需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设备规模,将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I级)

  (1)船舶溢油量1000吨以上的;

  (2)船舶污染物毒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对水域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1.4.2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1)船舶溢油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2)船舶污染物毒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对水域环境造成较严重威胁的;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4.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船舶溢油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2)船舶污染物毒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对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威胁的;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4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1)船舶溢油量100吨以下的;

  (2)船舶污染物毒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其他对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的。

  其他非油类物质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由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指挥部或专家组根据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判定。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等级。

  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船舶溢油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统计。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积极做好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应急处置前移,减少污染事故危害。污染事故发生后,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救助人命和控制、清除污染,避免事故扩大危及较大范围人员安全和环境损害。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污染事故对人身安全和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所需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设备规模,明确各等级污染事故的指挥权限和应急职责,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一致,取得最佳的应急处置效果。

  群专结合,形成合力。建立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分区防治,分类处置。结合涉事水域环境功能和管控要求确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应对措施、救援物资、保障条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域应提升响应等级。结合污染物理化特征,科学制定污染物收集、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处理处置流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宜昌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市交通运输局的副秘书长及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长江宜昌航道局、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船舶污染应对工作的要求;指挥协调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和较大(Ⅲ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和解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协助调度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管辖水域(长江干线以外水域、水库)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其他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应急资源和技术支持;提供应急交通保障等。

  宜昌海事局:牵头开展管辖水域(三峡海事局管辖以外长江干线212.5公里水域和支汊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其他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峡海事局:牵头开展管辖水域(长江干线秭归庙河至中水门59.3公里水域,葛洲坝3座船闸、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升船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其他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市内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外来媒体做好新闻应急处置,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水域岸边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必要时进行公众隔离和人员疏散。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疏散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行动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被污染水域环境应急监测,指导污染物规范处置。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合理调水,减轻污染危害,并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A级旅游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A级旅游景区污染预防和清除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污染应急技术支持、方案咨询、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船舶、码头及水域的火灾扑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服务。

  长江宜昌航道局:负责为长江事故现场提供航道服务,协助调用应急作业船舶。

  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负责长江事故水域周边警戒、秩序维护,参与水上消防救援,按照行刑衔接的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犯罪船舶污染案事件。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水域船舶污染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助相关单位和专业力量共同应对船舶污染事故。

  2.2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包括海事、生态环境、油污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气象、法律等方面的应急专家库。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临时邀请其他相关咨询机构的专家参加。咨询机构具体负责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技术咨询;参与相关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船舶污染应急地方法规制定、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机构成员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2.3.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受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指挥部指令;

  (2)决定现场指挥部各行动组组长,负责污染应急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指导事故现场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5)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对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处置行动的建议;

  (6)组织、指挥现场清理和撤离工作,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7)当污染事故发生急剧变化或出现特殊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应急处置方案的合理行动。

  2.3.3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与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公安、环保、卫健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污染事故现场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2)污染物处置组:以污染应急防治专业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配合。主要负责切断污染源,把污染物围控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敏感资源;负责回收污染物,对无法回收的污染物采取降低污染损失的措施。

  (3)警戒监视组:由海事、公安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警戒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被污染水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污染事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事故调查组: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由辖区海事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勘察,询问事故有关人员,收集事故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卫健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所在地县级政府牵头,应急管理、交通、民政及辖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污染处置设施、设备等物资和群众安置物资等运输、保障工作。

  3预防和预警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本市各港口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

  3.1预防预警信息

  辖区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并做好相应应急准备。气象等部门负责提供即时水上有关预报预警信息。

  事发地交通、海事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清除作业方案选定和缓解或减轻污染损害提供信息。

  应急指挥部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后,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将有关预警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

  3.2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事前针对不同船舶污染风险制定预案,采取积极预防和应急措施。当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指导事故船舶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对船舶污染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船舶发生污染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2)安全防护。在涉险水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附近水域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根据不同预警内容,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取水口的生产生活取水采取相应限制取水措施。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向辖区交通、海事部门报告。事故责任方应同时启动本单位(船舶)应急预案(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交通、海事等部门报告;交通、海事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按照宜昌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较大等级以上,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于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按规定方式报告。

  报告内容及方式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的时间、地点(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种类、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事故核实

  辖区交通、海事部门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警后,应如实详细做好记录;并立即按照事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同时,还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以下内容:

  (1)船舶的种类、总吨、载货量和载货种类,船舶始发港、目的港;

  (2)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3)事故类型或事故发生的原因;

  (4)污染物种类、溢出估计量及进一步溢出的可能性;

  (5)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事发地周围船舶及其联系方式;

  (7)是否有人员受伤需要医疗救助以及人员撤离;

  (8)船舶受损情况和船员人数,船舶的结构和总体布置;

  (9)视情要求船方、货主提供所载货物的理化性质、人员防护要求等信息;

  (10)报告人姓名、单位、地址、报告时间、联系电话。

  4.3先期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调集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控制险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4.4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事故等级、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及时调动相应的应急处置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4.4.1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

  4.4.2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市级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市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

  4.5响应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船舶立即采取关闭、封堵、转移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泄漏,防止污染扩散。在初步判定污染源来自船舶,但船舶逃逸或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由当地交通、海事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船舶(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清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污染物围控、回收、打捞、稀释、过驳转移、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油污应急对策,油污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收油机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

  (2)生物降解。

  (3)无害化处理。运送至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针对不同物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气体和蒸汽。应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

  (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采用分散稀释;经慎重评估后,个别情况可使用中和剂。

  (3)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4)漂浮的化学品。与溢油应急措施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

  (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条件允许可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

  (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漏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

  4.5.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事故警戒水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导过往船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4.5.3医学救援

  当污染造成人员伤害时,医疗救护组应立即开展救治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监测与监视

  现场指挥部警戒监视组应按照制定的应急监视监测方案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及标准,对污染的水域、大气等资源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监视结果上报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

  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船舶(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7污染损害索赔取证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中,须重视污染损害索赔证据收集环节。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污染损害情况和污染事故的控制、监视及清除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利用拍照、摄像、污染物提取等有效手段做好原始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4.6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处理

  在应急处置行动开展的同时,事故调查组应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善后处置及恢复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清理、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污染影响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与应急设备保障

  按照“重点防护、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部省属在宜相关单位共同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工作,由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品生产及运输企业共同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业队伍,建立防污应急设备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6.2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动员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6.3其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信息、治安、通信等其他保障工作。

  7附则

  7.1预案修订与完善

  (1)预案中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2)经演练、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应急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应急技术更新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4)辖区水域有船舶污染事故风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制定县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7.2区域协作

  为共同抵御船舶污染风险,应加强与相邻水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合作,制定区域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的内容和提供援助的程序。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介绍船舶污染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3.2人员培训

  海事部门应组织船舶污染应急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7.3.3应急预案演练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船舶污染应急演练,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各专业应急力量应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人员的实战技能,并将演练情况报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7.4.2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或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4日印发的《宜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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