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1日
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全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自建房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落实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23年6月下旬至9月底,集中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消除存疑、有效管控,全面准确掌握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现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制定公布3年整治规划,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大宣传。制作“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警示教育微视频”和"自建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微视频",通过微信、网络、电视台、自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房屋安全意识,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动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营造社会公众知晓、支持、参与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大排查。组织各地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真排查,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查彻底,一户不漏;真鉴定,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户进行鉴定,鉴定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危险等级,也不降低检测标准;真整治,以县(市、区、行委)为单位压实隐患整治责任。
(三)大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决落实管控措施,该撤人的撤人,该封房的封房,该停业的停业,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整改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如需继续使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加固、拆除等相应处理措施,确保消除隐患。
(四)大督导。6月30日前,督导各地以县(市、区、行委)为单位组建领导干部带队,精干技术人员参加的不少于5人的督导组。各市(州)内部组织督导组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各地排查全覆盖情况、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整改工作推进情况、检测机构履职情况,确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全覆盖,危险等级初判结果精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得到有效管控。
(五)大调度。建立调度制度,工作专班实行周调度,细化任务分工,协调工作任务,统计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月调度,通告各地工作进展,督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季调度,省政府分管领导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六)大评估。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根据各地工作实效,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该提醒的提醒、该约谈的约谈、该追责的追责。
(七)大压实。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切实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指导责任的工作责任追究制。
(八)大防范。指导各地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切实落实管控措施,防范管控措施不到位引发的自建房倒塌风险。加强沟通引导,做好群众工作,防范风险处置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风险。细化处置方案,加强封闭管理,防范危房处置过程中的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范舆情信息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召开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百日攻坚”行动,制定交叉检查方案,对各地督导组进行培训,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工作落实,以实际行动检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效。
(二)交叉检查阶段(8月15日前)。按照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抽查30%的比例和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对各地排查工作全覆盖、管控措施落实、整改进展等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市(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回头看阶段(9月底前)。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各市(州)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行委)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发现一处,管控一处,并及时修订完善工作台帐。交叉检查“回头看”阶段完成后,各市(州)要及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行委)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检查评估,评估报告经同级自建房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四)建立巡查检查机制阶段(8月底)。各市(州)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行委)建立健全巡查检查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自建房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对重点时段,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全面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五)制定三年整治工作计划(9月底)。各市(州)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行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全面落实“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并建立整治台帐,实行限时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加快推进分类整治,对消除结构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经营安全、环境安全,做到分类指导。各地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计划,经同级自建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9月底前)。研究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建立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管控措施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治措施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推动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的终身责任制。交叉检查及“回头看”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政治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指挥长,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的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抽调有关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统筹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指挥全省“百日攻坚”行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参照省政府工作模式,成立各级“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
(三)强化服务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研究测算工作经费,报省政府审议。研究确定“联合作战指挥部”工作机制,指导各地上下联动同步建立指挥机构、运行机制,保障全省"百日攻坚"行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同时,深入研究居住危房的困难群众救助机制,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维护社会稳定。
(四)细化任务落实。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安排,进一步深入研究,层层压实责任,逐条细化任务,抽调精干力量,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自今年6月份开始实行工作进展月报告制度,各地及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所涉及有关任务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成员名单
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何录春 副省长
常务副指挥长:吴志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 指 挥 长:李宏绪 省政府副秘书长
华本太 省教育厅副厅长
申元财 省民宗委副主任
孟广培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马晓潮 省水利厅副厅长
厍启录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 磊 省应急厅副厅长
张 洪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芳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省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合署办公,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