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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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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3〕18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21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07-30生效日期:2023-07-30

各市生态环境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分支海事局、铁路局:

  现将《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行动计划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0日

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巩固改善声环境质量。到2025年,16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修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修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机场净空、文化娱乐等管理规定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二)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布设、调整、备案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2023年6月底前济南、青岛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的基础上,2023年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24年年底前,东营、烟台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逐步推动其他城市开展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加强噪声源头管控,落实新增污染源防治要求

  (一)完善相关规划。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在制定或修改详细规划时,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国铁济南局按职责负责)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科学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设置校内广播时间和音量,降低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检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推广先进降噪技术。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一)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治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低噪声设备、运输工具,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要开展针对性治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涉工业企业的园区,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负责)

  (三)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工业噪声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编制,并及时发布或更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推动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测。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施工噪声管理

  (一)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编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减少反复、持续投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严格施工管理。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作业的,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施工单位要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物料装卸、振动搅拌等高噪声作业。严格履行夜间施工证明程序。(各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逐步治理

  (一)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铁路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等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按职责负责)

  (二)减少交通噪声排放。严厉打击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以瞬间提速、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行为。加强对渣土车、重型货车等易产生噪声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鼓励其采用先进工艺、设备,保持良好减振、降噪效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及时养护道路,鼓励铺设低噪声路面。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四)合理采用禁限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和禁鸣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标线、标志,通过安装违法鸣笛抓拍、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或疾驶等方式降低交通噪声负荷。(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五)推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内河、港口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机动船舶应符合相关噪声级规定要求,船舶航行、靠泊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六)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和行业监管。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铁路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按职责负责)

  (七)强化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划定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禁建和限建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及机场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2025年年底前,济南遥墙国际机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烟台蓬莱国际机场等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七、统筹社会生活噪声管控,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加强营业场所噪声管控。教育引导商业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整治。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广场舞、健身、促销、体育锻炼等活动管理者的责任,明确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管理。(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住宅区噪声监管。居民住宅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住宅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落实新建住房噪声影响情况公示等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动员引导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调解处理噪声污染纠纷的能力。(省民政厅负责)

  (五)开展“宁静小区”建设活动。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建设“宁静小区”,引导居民依法自我管理和约束,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八、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一)严格落实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和备案要求。编制全省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管理系统。在2023年6月底前济南、青岛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范性评估核定工作的基础上,2023年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逐步推动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3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6月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鼓励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监管。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装备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管理保障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政策资金统筹,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支持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九、明确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

  (一)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应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各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年年底前,各市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促进全民共管共治

  (一)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支持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结合,鼓励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三)健全“绿色护考”制度。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发挥部门合力,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备考环境。(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四)营造社会文明氛围。推动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民文明公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鼓励在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设置噪声管控区域,张贴标识,创造和谐安静环境。(省文明办、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负责)

  (五)实施全民行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倡导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努力营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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