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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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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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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部门:烟政办字〔2023〕46号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7-04生效日期:2023-07-04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 (3)

  2.烟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0)

  3.烟台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0)

  4.烟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2)

  5.烟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7)

  6.烟台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6)

  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海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烟台警备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大数据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国际机场、烟台车务段、烟台港集团、烟台供电公司、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及8个工作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终止Ⅲ、Ⅳ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市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一般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区市政府(管委)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国动办、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1.5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命令;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负责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等事项的办理。

  (2)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烟台供电公司、烟台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管理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4)安置及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动办及灾区区市政府(管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市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调配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群众及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收和安排国内捐赠,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负责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物资、善款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组织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帮扶等工作。

  (5)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供电公司、烟台车务段、烟台港集团、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等重要设施;负责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伤员转运及受灾群众和旅游景区的游客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后期房屋安全评估。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受灾区市政府(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打砸盗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及市级各新闻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开展舆情收集分析,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8)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利用烈度速报网络对灾情进行快速判断;提供灾区的气象、洪涝、地质灾害及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信息;组织震害调查、地震宏观异常和地震烈度调查;编写上报地震调查报告;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

  2.2 市地震现场指挥部

  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一般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派出相关人员构成。

  在对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重大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建并派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与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同志担任联合指挥部副指挥长,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组长由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成员参入各工作组并担任联络员。

  2.3 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市政府(管委)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监测到地震15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信息,通过电话报告市委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值班室。25分钟内通过短信群发系统发布地震信息,保持与省地震局的联系,随时通报最新会商意见。市应急局将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汇总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根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或震情影响情况,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赴震区开展震情监测、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立即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各类救援队伍就地开展救援行动,边救援边报告;受灾区市政府(管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如受灾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管委),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市政府、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对照应急响应初判指标,即时启动各自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1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响应)

  灾区区市政府(管委)即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区市抗震救灾处置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根据灾区反馈情况,分析、研判抗震救灾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按程序上报。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应急响应结束。

  3.2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灾区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管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 Ⅲ级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根据灾区反馈情况,分析、研判抗震救灾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按程序上报。

  (4)启用应急通讯。

  震后1小时内

  (1)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断;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灾需求。

  (2)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市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

  (3)派出市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可以发布通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可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可以征用物资。

  (5)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6)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7)各新闻媒体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开展新闻报道。

  震后2小时内

  (1)根据指挥长指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指挥长指定新闻发言人出席,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

  (2)根据灾情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新闻报道。

  (3)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4)市综合救援队及其他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震后4小时内

  (1)按镇(街)、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设置临时应急避难所,提供生活保障。

  (2)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3)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4)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5)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震后12小时内

  (1)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2)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3)建立较大型临时避难场所,接纳重灾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援助。

  (4)科学应对次生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进行处理。

  震后24小时内

  (1)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2)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进行灾情分析,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1)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

  (2)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3)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震后72小时后

  (1)动员群众及救援力量,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2)社区、村居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4)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3.2.2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区市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应急救援期的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应急救援期结束。

  3.3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响应)

  灾区区市政府(管委)按照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进入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到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管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即时进入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市、区市综合、相关专业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Ⅱ级、Ⅰ级地震灾害后,省政府、国务院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3.3.1 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根据灾区反馈情况,分析、研判抗震救灾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按程序上报。

  (4)受灾区市政府(管委)、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辖区初步灾情。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向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市初步灾情。

  (5)启用应急通讯。

  震后1小时内

  (1)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断;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灾需求。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2)派出市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3)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市对受灾区市进行支援。

  (4)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发布通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征用物资。

  (5)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6)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7)指挥长部署应急救援任务,各类救援队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到达地震现场后归市、区市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指挥。

  (8)各新闻媒体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开展新闻报道。

  震后2小时内

  (1)市政府发布第一号通告,向公众告知地震灾情初步情况,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安定人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2)根据指挥长指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指挥长指定新闻发言人出席,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根据灾情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新闻报道。

  (3)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和抢险救援。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震后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2)根据灾情,在地震现场统筹设立医疗救护站、较大型灾民临时避难场所和食品物资供应点,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3)及时发布通知,组织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规范开展应急救援。

  (4)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5)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6)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8)对接并协助省政府或国务院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震后12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输送伤员道路畅通,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后方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迅速救治伤员。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医疗等保障。

  (4)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以镇(街)或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震后24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2)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5)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援助资源。

  (3)安置受灾群众,并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5)进行灾情分析,以镇(街)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6)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

  震后72小时后(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3)社区、村居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5)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3.3.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结束。

  4.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与处置

  其他地震事件划分为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邻市或海域地震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 强有感地震事件标准及应急处置办法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3.0~3.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邻区4.0~4.9级地震且在我市局部地区地震烈度达到5度以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监测到地震15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信息,通过电话报告市委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值班室。20分钟内通过短息群发系统发布地震信息,保持与省地震局的联系,随时通报最新会商意见。

  市应急局将有关震情、灾情信息、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

  4.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办法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市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 邻市或海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当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事件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事件基本不影响我市,但需要我市进行支援时,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视情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的宣传报道工作。

  4.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或其他敏感时段,市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应急保障

  5.1 资金、救援装备物资和交通运输保障

  市、区市政府(管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以及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运输工具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2 应急避难场所

  市、区市政府(管委)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3 信息监测与报告

  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市应急局,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开展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异常和地震烈度调查,联系省地震局进行震情会商,提出初步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并及时报告。各区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震害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

  5.4 应急指挥系统、通讯系统及其他技术支撑

  市应急局负责市应急指挥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配合省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区市应急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系统运行正常。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建立统一的区域应急通讯指挥系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5.5 科技支撑

  市应急局、市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报、震害预防、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加强社会公众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应急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补充完善。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地震灾害的防御工作,加强应急演练和物资储备工作。

  6.信息报告

  6.1 报告责任主体

  市、区市政府(管委)及应急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应急部门报告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地震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过电话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管委)。

  6.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地震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急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首次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地震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报告。

  6.3 报告内容

  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灾区区市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7.附则

  7.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Ⅳ级。

  7.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7.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7.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7.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7.1.5 具体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单位:级)

  应急响应级 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紧急安置人员

  地震

  烈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含)

  ≥Ⅸ

  M≥7.0

  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 大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Ⅶ~Ⅷ

  6.0≤M<7.0

  Ⅱ级响应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较 大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Ⅵ

  5.0≤M<6.0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 般

  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Ⅳ级响应

  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进入I、II应急响应状态,在国务院、省政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7.3 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烟政办字〔2018〕9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虽属一般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虽属一般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烟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结束。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2.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2.3 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公安局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护治安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统筹,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事发地区市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市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市有关部门、专家组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卫生健康局为主,当地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根据救治需要,统筹全市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公路保通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系统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实时监控预警的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危险源的常规数据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报告

  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对收集到的本区域内或可能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当地负有接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处警工作,及时分析判断事故危害、影响及发展情况,并向本级政府(管委)、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管委)或市指挥部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1)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人员伤亡;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或提请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人员伤亡;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区市政府(管委)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 报告程序

  (1)事故单位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应于半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事故单位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部门和本级政府(管委)报告。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级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可能上升为重特大级别事故的,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半个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省应急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3 应急预案启动

  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2 应急处置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2.1 设立警戒区

  由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技术保障组(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侦察检测,为事故处置划定警戒范围,根据气象状况合理设置指挥、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临时避难等专项区域,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后勤保障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 紧急疏散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由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配合当地政府(管委)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指定临时避难场所或指导周边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4.2.3 抢救人员

  由抢险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消防队伍、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抢救事故现场人员,可根据救援实际需要,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各种救援力量;由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2.4 危险控制与消除

  由抢险救援组(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对险情进行控制与消除,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市消防支队在抢险救援组(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参与人员抢救、危险控制与消除;由技术保障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技术保障组(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洗消措施,防止继发性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全市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2.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保等有关部门已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救援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

  5.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助、补偿和保险理赔善后处置工作。

  5.1.3 参与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编写救援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并抄送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

  5.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调查组向指挥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6.2 队伍保障

  各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区市政府(管委)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区市政府(管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质配备要求》(GB30077-2013)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处于战备状态。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等部门汇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等信息。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政府(管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1.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2.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充分性和衔接性,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应急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4 奖惩

  7.4.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级政府(管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及时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烟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烟安办〔201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
  2.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安全防护

  附件1

  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

  目前,烟台市拥有危险化学品企业1636家,其中,生产企业78家,经营企业1551家,使用企业7家。重大危险源242处,其中,一级,70处、二级19处、三级73处、四级80处。涉及危险化学品门类、种类繁多,主要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泄漏等安全风险。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

  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分类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他能量意外释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本预案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划分为5类。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泄漏特性,遇热源、高温、明火、电气故障、雷电、静电等,易导致危险火灾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火灾主要包括易燃液体火灾、易燃固体火灾、自燃物品火灾、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易燃气体、液体火灾往往引起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大多数危险化学品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有害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往往会伴随人员中毒和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具有火焰传播速度快、辐射热强、复燃复爆的可能性大等特点,危险化学品火灾还能产生蒸汽云和火球效应,难于扑救、波及面积大、影响范围广。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过程中,由于火灾或储存、运输、使用不当致压力急速增大而发生急剧的化学或物理变化,会引发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检修动火作业、电气设施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雷电、静电等也会导致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主要包括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浑发物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爆炸。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具有反应及传播速度快、爆炸点附近压强急剧上升、温度升高、伴有响声的特点,其破坏能量大,会造成邻近物体的破坏。

  (3)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会挥发、分解释出有毒的气、烟、雾,人员吸入或接触吸收达到一定量后,即引发人员中毒窒息事故;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密封不严、生产场所通风不良、有毒报警设施或联锁失效、检修或受限空间内违规作业,也会导致导致作业人员中毒窒息。

  中毒窒息事故,往往因施救人员防护不到位、盲目施救,还会造成人员次生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

  个体防护用品配发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人员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化学品刺激、腐蚀、化学反应作用于人员皮肤,则引发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危险化学品灼伤包括酸性、碱性、高温有毒气体、脱水、磷、酚等灼伤。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发生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后果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则会造成火灾、爆炸或中毒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低或维护保养不到位,检测报警设施不足或失灵未起到预警作用,而造成了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安全防护

  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式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防护等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物品的洗消工作。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所涉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须立即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烟台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组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虽属一般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预防第一、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后果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遇湿、高温、撞击、摩擦、雷击、静电、明火等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烟花爆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虽属一般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烟台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结束。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2.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安全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2)现场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统筹,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事发地区市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市应急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

  (3)技术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保管员、守护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发展状态;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咨询,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卫生健康局为主,当地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根据救治需要,统筹全市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公路保通修护、电力保障、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事故单位牵头,负责事故后的各项善后工作。涉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的仓库、零售店(点)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周边安全距离、地形、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监测

  区市应急部门监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市县两级应急部门接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通过通信、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预警,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3 预警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1)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人员伤亡;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或提请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人员伤亡;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区市政府(管委)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介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2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通知同级有关单位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4.1.3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级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2 应急处置

  4.2.1 应急指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各工作组,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2.2 现场处置

  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根据救援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1)设立警戒区。由安全警戒组负责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后勤保障组会同安全警戒组和事故单位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护车辆、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2)紧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害程度,由安全警戒组配合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对事故可能危及的人员疏散、撤离和易燃易爆物品转移。

  (3)抢救人员。由现场救援组牵头组织抢救事故现场受伤和被困人员,可根据救援实际需要,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各种救援力量;由医疗救护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治疗。

  (4)抢险救灾。由现场救援组牵头,技术保障组配合,组织事故专业技术力量等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抢险救灾人员穿戴好防护服和防护用品,利用消防车、企业消防水池从上风或侧风向对烟花爆竹着火点、储存点、仓库进行扑救,如果不能控制住火灾、爆炸,危及救援人身安全,则应紧急撤离。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省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5)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由现场救援组根据救援情况,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具备下列条件时,宣布终止响应:

  ①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②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③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④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⑤环境危害污染得到控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已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3 善后处置

  4.3.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及时返还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4.3.2 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助、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4.3.3 做好事故后烟花爆竹的收集、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4.3.4.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4.4 总结与评估

  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及时归档,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并抄送事发区市政府(管委)。

  4.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调查组向指挥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设24小时应急电话;县级政府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应急通讯录和值班值守电话,保持通信畅通。

  5.2 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备满足突发事故初期处置的应急物资;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遇到紧急情况时指挥部可随时调配社会资源实施救援。

  5.3 资金保障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协调解决。

  5.4 人力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属地消防队伍是应对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为主。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指挥部协调公安警察、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人力资源。

  5.5 应急指挥平台体系保障

  市应急局充分利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和县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烟台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预案在以下情况下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烟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列》《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穷尽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施救方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政府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事故风险描述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烟台市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遍布全市各个区市。综合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2.1 煤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钢水、铁水及其它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混合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 粉尘爆炸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等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 液氨泄露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多数采用的是涉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烟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1 指挥部及职责

  总 指 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市通信发展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烟台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人,事发地区市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3.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2.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相关处室以及区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职 责: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以及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向上级应急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整理指挥部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 现场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组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 责: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下设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小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 员: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消防等专业救援队等

  职 责: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3.2.3 专家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的国家、省级或市级知名专家

  副组长:由组长指定的国家、省级或市级知名专家

  成 员:国家、省级或市级知名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国家、省级或市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总工等组成

  由市应急局建立常备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职 责: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2.4 医疗救治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事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 责: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负责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职业健康防护。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治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救出后的现场救护和转运等)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等4个小组。

  3.2.5 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有关负责人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事发地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 责: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

  3.2.6 新闻工作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市委网信办网络舆情与应急科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有关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区市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人员

  职 责: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新闻工作组可以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新闻工作组的后勤保障)等4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3.2.7 治安维护组

  组 长:事发地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地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区市公安局治安、特警、交警、信通、刑事技术等部门负责人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维护伤员救治定点医院治安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根据需要,治安维护组可以选择设置分析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现场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等10个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3.2.8 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区市副区(市)长

  副组长: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 责:保障救援物资、物品、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以选择设置救援物资保障、办公保障、电力保障、车辆保障、宾馆保障、餐饮保障、通信保障等7个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3.2.9 家属接待组

  组 长:事发地区市的副区(市)长

  成 员: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工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职 责: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县级领导干部、1名科级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安抚、沟通,视情开展心理疏导,及时收集家属诉求信息,按照政策做好协议签订、赔偿支付、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防

  4.1.1 监督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 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 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1.4 定期分析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 监督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 监督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 预警

  4.2.1 信息监测预警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 预警信息分析

  区市应急部门,对收集到的本区域内或可能对本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2.3 预警级别

  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1)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市政府根据情况采取市级应急响应。

  (2)黄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根据情况采取市级应急响应。

  (3)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4.2.4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橙色预警: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市政府发布和解除或市政府授权区市政府(管委)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区市政府(管委)发布和解除。

  4.3 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3.1 初报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区市应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初报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可能的后果。

  4.3.2 续报

  县市两级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3.3 市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市应急局指挥中心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至省应急厅。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和程序

  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高到低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成立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市长、分管副市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及时向应急厅及市委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要求及部署。

  (2)二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时,按照本预案成立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分管副市长、市应急局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部署。

  (3)三级响应

  出现异常状态,未出现人员伤亡,预期可能会出现伤亡或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时,按照本预案成立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部署。

  5.2 处置措施

  5.2.1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实施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

  (3)先期处理主要措施

  ①煤气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②高温熔融金属事故:转炉、电炉进水立即急停断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③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④液氨泄露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2.2 应急处置

  (1)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卫生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应急结束

  5.3.1 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2 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市政府(管委)组织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机构)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调查与评估

  6.2.1 工作总结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6.2.2 调查评估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1.1 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 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有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区市政府(管委),应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区市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的机制。

  7.2 经费保障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3 物资保障

  7.3.1 应急物资储备

  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市、各区市应急救援中心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市、各区市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7.3.2 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承担。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 人员防护

  7.7.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 终止救援

  在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7.8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通信企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

  烟台市通信发展办具体负责协调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7.10 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

  8.1.1 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 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各级应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 应急演练

  8.2.1 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2.2 企业演练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2.3 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 其他要求

  各区市政府(管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9.2 奖惩

  9.2.1 表彰奖励

  在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 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机关、所在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事故分级表

 

  烟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

  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和超出烟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等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和超出烟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烟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2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市指挥部

  总 指 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烟台市通信发展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助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当地政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负责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市水利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和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预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当地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政府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兼职救护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烟台市通信发展办: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开展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公众通信和应急通信资源,保障市指挥部与上级党委、政府、事发地区市党委、政府以及事故现场的信息联通和音视频传输。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和参与地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局,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上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以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市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3.2 现场指挥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科(处)室负责人,现场救援组、技术专家组组长,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 责:负责协调调动专兼职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现场救援组和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市指挥部审定。

  2.3.3 现场救援组

  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和专兼职矿山救护队负责人等

  职责: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安排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涉及救援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交技术专家组会商后实施;重大问题提报现场指挥组联组会商。

  2.3.4 技术专家组

  组长:国家或省级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或应急救援专家

  成员:采矿、机电、通风、水文、地质、防火、爆破、选矿等专业的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或应急救援专家,事故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

  职责:会同现场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管理或应急救援专家;指导解决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2.3.5 医疗救治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 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升井后的现场救护和转运等)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等4个小组。

  2.3.6 新闻工作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区市委宣传部、事发地区市委网信办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有关新闻宣传人员

  职 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媒体沟通,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视情向中宣部和上级网信部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的支持等。根据需要,可下设现场采访组、信息发布组、舆情管控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2.3.7 治安维护组

  组 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公安局治安、特警、交警、信息通讯等机构负责同志

  职 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维护伤员救治定点医院治安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下设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等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2.3.8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职 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可下设物资保障组、办公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车辆保障组、宾馆保障组、餐饮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等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2.3.9 家属接待组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职 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县处级领导干部、1名乡科级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补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3.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市、区市应急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区域内或可能对本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市、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省应急厅、省政府增援。

  Ⅰ级响应:10人以上被困,已出现人员伤亡或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较大,预期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请求省政府增援。

  Ⅱ级响应:10人被困,已出现人员伤亡或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并请求省应急厅增援。

  Ⅲ级响应: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已出现人员伤亡或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

  Ⅳ级响应:2人被困,已出现人员伤亡或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有1人或全部安全撤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

  上述响应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事故报告

  (1)首报: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应急等相关部门。

  (2)区市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3)市应急局指挥中心24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报告;

  ②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③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3 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公路通道畅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2 启动响应

  市应急局立即报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烟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省委省政府或者省应急厅等部门增援。

  4.4 现场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措施。

  4.5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非煤矿山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市应急局、各区市应急局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矿业集团公司、大型矿山设备物资库为主储备。市应急局、各区市应急局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各级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市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事发地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指挥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市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烟台市通信发展办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井上下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应急局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 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各级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1.1 各区市政府(管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7.2 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培训

  各级应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 演练

  7.4.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4.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附则

  8.1 奖惩

  8.1.1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0月印发)》等法律法规和要求。

  1.3 适用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煤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烟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烟台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龙口市政府、烟台供电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龙口市政府做好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煤矿救援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与实施;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报告;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其他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龙口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龙口市政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为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提供地质信息支持,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公路通道畅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为区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总工会:指导龙口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做好伤亡职工的赔偿及善后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龙口市政府:全面协调龙口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市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助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增援工作。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矿山救护队:具体负责实施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协助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研究解决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事故煤矿:提供煤矿的技术资料,配合现场救援组开展救援工作。

  3.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带班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龙口市应急局、烟台市应急局,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报告。

  (2)龙口市应急局、烟台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快报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3)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内容,应当在情况清楚后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包括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其中,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24小时内补报或者续报。

  4.2 应急响应

  (1)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煤矿、龙口市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煤矿、龙口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龙口市政府的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由龙口市政府及事发煤矿集团公司先期进行处置,由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煤矿、龙口市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扩大应急: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 应急处置

  4.3.1 应急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需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2 现场处置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救援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1)设立警戒。由市公安局协助龙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疏散事故现场人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划定事故处置警戒范围,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公路通道畅通,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2)紧急疏散。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由龙口市政府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人员,指定临时避难场所或指导周边群众采取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区域。

  (3)抢险救灾。由龙口市政府牵头,会同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等调集专业救援力量组织现场救援。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医疗专家及医疗队伍救治受伤人员。

  (4)危险控制与消除。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险情进行控制与消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水体、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应急结束。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煤矿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在事故险情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伤亡人员得到有效救治,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监测、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后,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4.3.3 善后处置

  (1)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煤矿制定落实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验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应急处置评估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写出综合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对应急响应的启动、决策、指挥、抢险救援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会同市总工会等部门妥善做好人员安置事宜。

  (2)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信访局、有关保险机构及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工作。

  4.3.4 总结评估

  由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本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并抄送龙口市政府。

  4.3.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煤矿监察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4.3.6 信息发布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撰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稿件,市委宣传部协助实施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煤矿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5.2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5.3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企业经营状况,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龙口市政府协调解决。

  5.4 信息保障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件报告信息。必要时,市应急局协调通讯公司给予保障。

  5.5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保障公路畅通,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实施救援。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5.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8 避难场所保障

  龙口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6.监督管理

  6.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常识,增强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群众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水平。

  6.2培训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煤矿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提升救援队伍救援能力。

  6.3演习

  煤矿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参加各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6.4奖惩

  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龙口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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