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的衔接联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
为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的衔接联动,推进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使排污许可证能够承接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相关规定,规范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报要求和流程,推动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的衔接,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实施范围
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一)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
(二)依法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区域环评管理清单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除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还应落实所在区域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实现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衔接。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应同步提交总量计算过程文件。
(一)规范主要内容申报
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要求,规范填报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准入条件、主要原辅材料、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等,确保排污许可证有效承接区域环评管理要求。具体填报及审核要求见《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附件1)。
(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需同步提交总量计算过程文件,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自身有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的应列明替代来源。其中VOCs总量计算方法选取原则、计算公式参照《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定方法(试行)》(深环办〔2023〕43号);计算参数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中的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通用系数选取。锅炉的NOx总量参照《锅炉产排污量核算系数手册》进行核算。具体要求见《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指引》(附件2)。
企业VOCs收集及治理措施不满足要求(如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或排放量较大的(如VOCs排放量大于100kg/a),企业应采取更优的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以降低VOCs排放总量。
除VOCs、NOx指标外,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需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因子,还需要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计算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按计算结果取严执行。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需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但仍需总量替代的,将总量控制指标载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三)规范环境管理要求
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要求,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要求。同时,将管理清单中规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等载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具体填报及审核要求见《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附件1)。
四、推动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办理流程上的衔接
对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进行衔接,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在完成开工前信息公开后即可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办理流程
1.开工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核对所在区域的管理清单,确认项目属于清单管理范围,并按管理清单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开工前承诺书(附件3),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开工前信息公开。
2.网上申报
排污单位在完成开工前信息公开后,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
3.受理
排污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对排污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4.审查
排污许可审核人员对排污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管理清单要求需要实施总量替代的,需要向总量管理部门取得总量指标。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
5.办结
审批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排污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证后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管理清单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排污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无需履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排污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落实管理清单施工期要求,提醒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排污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后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落实管理清单及排污许可证的各项管理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管理局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建立工作台账,不断总结问题、经验和做法,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管理局应做好宣传,并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培训指导,为衔接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
2.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指引
3.开工前承诺书(大纲)
4.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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