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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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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应急办〔2023〕1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3-06-21生效日期:2023-06-2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企业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实现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培训。各地要在省厅组织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判定参考建议》(《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附件5)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风险防控有关指南重点检查事项等纳入专项整治期间的重点培训内容,今年6月底前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要采取专题讲座、现场教学、标准解读、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对判定标准进行宣贯培训,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一线员工知晓本岗位安全风险及隐患判定要求。企业要在办公楼、交接班场所、安全出口、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便于员工随时随地学习。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树立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意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要组织工艺、设备、自控电仪、安全管理、消防等专业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常态化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已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填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要实时开展“自下而上”式排查,基层一线员工要进行动态、实时排查隐患,对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员工,鼓励企业给予奖励。涉及设备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采用“设备健康档案管理法”进行管理。

  三、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溯源整改要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找出管理制度及落实方面存在的原因,举一反三,确保同类隐患不再出现。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隐患,企业要立行立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溯源整改报告。监管部门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溯源整改报告经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验收销号申请。交办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或通知下一级对口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被应急管理部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被省应急管理厅责令停产整改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方可复产。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向交办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整改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四、完善专家指导服务。严禁简单化的“政府请专家替企业查隐患”做法。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团队,遴选有实力的机构对危化品重点县、“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开展指导服务。采取“检查+指导”相结合模式,指导企业如何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而不是代替企业查隐患找问题。指导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提升措施,而不是脱离企业实际、离开企业参与,为企业提供一套整改方案。对典型问题,采用“一企一策”方式,落实针对性服务举措,通过科学有效的指导服务,提升企业自查自改的能力。鼓励企业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标准解读、排查方法和治理措施培训等,驻企深入排查隐患。

  五、严格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和专家指导服务的重点内容,做到逢检必查。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隐患,已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不予处罚。对企业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管部门必须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绝不能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用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新机制、新举措,坚决纠正监管错位的不当做法,解决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愿查、不会查、不愿改、不会改等突出问题。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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