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23〕3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05-15生效日期:2023-05-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综合治理、变革重塑、防控风险、共建共享,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完善消防治理体系。到“十四五”末,有效管控较大以上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年度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低于0.047。到2027年,全省基本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将消防安全履责情况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谋划部署、督促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用好考核巡查、督查检查、会商研判、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乡镇(街道)要明确具体承担消防相关工作的机构,加强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编制资源挖潜力度,探索推进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和消防工作站(室)一体化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地结合实际,将违法行为易于确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便捷有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委托或授权乡镇(街道)处理,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延伸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综合执法办)

  (三)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消防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开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及所属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消防领域实践应用,积极推动消防安全指挥协调体系、执法监管体系与“141”基层智治体系、“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贯通衔接,推动属地、部门问题隐患发现机制与基层、企业、群众问题隐患发现机制相配合、相衔接,发挥好基层治理力量在问题隐患发现中的前端探头作用,提升基层问题发现、隐患排查、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自查自改。(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三、精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

  (一)强化风险隐患常态治理。各地结合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和火灾规律特点,探索建立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等级响应制度。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聚焦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火灾风险较高的单位场所重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二)加快重点场所改造升级。结合城市更新提升,改善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自建房、出租房、园中园、厂中厂等重点区域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因地制宜增设电动自行车“充、停、换”场所,集中开展违规住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防火分隔改造和防盗窗整治。持续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入园规范发展,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加快推动独居、空巢、留守老人居住场所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改造提升。(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查处、消防安全评估等全链条、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分级分类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探索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将老旧高层住宅改造纳入民生实事等内容,重点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外墙保温材料等方面突出问题。2023至2025年,全省每年改造提升100个以上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住宅小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

  (四)加强消防通道建设。持续推进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建设部门严格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的标识设计、施划工作。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城市道路限高、街道(公园)隔离装置等障碍设施进行处理,确保紧急情况下消防车通行。推动城市建设及更新改造过程中按标准建设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通道。加强消防通道综合执法联动管理,探索非接触式、智能化执法,推动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执法办)

  四、优化消防安全营商环境

  (一)创新消防监管模式。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将消防事项纳入相关领域执法监管“一件事”。优化“双随机”抽查模式,强化消防风险评估和行业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风险等级低、信用评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指导式检查等柔性执法制度,加强事前释法、事中说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全面实施告诫承诺制度。(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二)加强宣传教育服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科学普及、普法教育、职业培训等。行业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消防宣传集中教育,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升全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持续推进消防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2023至2025年,每年建成不少于100个试点单位。完善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推广“隐患随手拍”应用,鼓励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服务,企业、单位和群众可在线预约免费消防安全培训,参观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三)提升数智防控水平。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提升消防安全精密智控、精准防范水平。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省市县三级智能消防数据仓。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加强数据融合、业务协同,2024年底前建成省级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救援指挥平台,与平安风险预测预警防控应用、“基层治理四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高层建筑、新兴业态等重点领域火灾隐患共治场景。加强城市快速应急处置通信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无人机机巢与灭火救援、城市管理等深度融合,打造空地一体作战指挥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规范组织调查程序。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由相应政府及时调整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的政府指定,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调查期限内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上级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二)加强整改落实评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组一般由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组成,主要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六、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建强特种灾害救援专业力量。依托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动专业支队建设省大湾区应急救援平台(省本级),在杭州、宁波、温州、金义四大都市区分别建设1个应急救援平台(省级区域),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建设本级应急救援平台。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地震、水域、山岳、轨道交通、航空等领域省级专业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备专业救援车辆和装备,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攻坚和跨区域增援任务。(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加强消防人才培育。省本级、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建设升级火灾扑救、化工事故处置、水域救援、高空山岳救援等场景的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按标准配备模拟训练设施、车辆和装备,提升消防职业技能素质。加强消防行业人才培育,纳入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消防行业工种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鼓励委托省内高校培养消防相关人才,支持消防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的研发应用。(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三)构建统一高效指挥体系。推动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提档升级,配齐配强人员,完善联动调度、组织指挥、保障补偿、医院消防联勤等运行机制。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市县三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2024年前完成关键通信装备配备并投入使用,满足台风、洪涝、雨雪冰冻等特殊灾害情况下通信保障需要。(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深化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一)完善组织建设机制。各地依据《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制定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政策举措。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建立总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基层消防救援力量。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各地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达标提升工程并开展验收,逐步达到城市普通消防站标准。(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规范执勤训练模式。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城市119接处警系统平台,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同步响应等级。健全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形成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协同作战的多元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等每年组织开展消防救援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三)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各地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尽可能提高其工资待遇,加强执勤补助保障,享受高危行业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享受优先优待政策,连续工作满12年退出的,政府可予以安排工作。鼓励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在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对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

  八、提升城乡消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加强消防规划建设。科学编修城乡消防规划,积极融入“多规合一”,将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相关规划,并将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市县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及时编修城乡消防规划,其他乡镇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设立消防专篇,明确建设内容。(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优化消防站点建设。加强城市消防站点功能建设,新增或升级一批消防救援站点,逐步形成以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为中心,小型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站为补充的格局。结合城乡现代社区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工程,按标准建设小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区域型微型消防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点建设,建立完善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及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城乡消防供水能力。实施村级消防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将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纳入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内容,改善提升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消防安全条件,补齐消防安全短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九、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统筹财政资金,拓宽多元投入保障渠道,优先保障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财力困难地区的扶持和倾斜,确保消防救援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将本意见重点措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测评、巡查,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跟踪分析督办。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级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5日

同地区相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关于发布《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安全运行日常管护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