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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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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防减救委〔2024〕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2-13生效日期:2024-12-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浙江省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浙江省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工作机制

  2.4 地方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风险提示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叫应

  3.5 预防管控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抢险救援

  4.5 信息报送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灾害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基本生活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出保安全、保畅通、保供给、保民生、保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抗雪防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参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本省以外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可能造成本省与外省重要交通运输通道中断,严重影响进出我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寒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积冰现象,对多个种类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水、停气、通信中断等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复合型自然灾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指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风险评估、抢险救援、力量动员、救灾救助等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系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应机制,充分发挥已有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春运保障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等工作。

  2.2 任务分工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抗雪防冻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抗雪防冻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抗雪防冻有关的新闻。

  (2)省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抗雪防冻有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有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抗雪防冻有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正常供应工作;协调相关电力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持续做好能源保供;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4)省经信厅:配合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抗雪防冻工作;配合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5)省教育厅: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教师学生群体防灾减灾工作和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省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

  (7)省民政厅: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场所的低温雨雪冰冻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灾后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8)省财政厅:按规定筹措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省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海水结冰等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提供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省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等抗雪防冻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扫雪除冰,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组织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加强管辖内水上运输管理,组织开展内河水上搜救;配合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12)省水利厅: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农村供水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抢修工作。

  (13)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抗雪防冻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开展种植大棚、养殖棚舍等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负责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

  (14)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各地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保供。

  (15)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负责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A级旅游景区关停,做好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广电媒体及时报道抗雪防冻工作动态;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宣传抗雪防冻知识。

  (16)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赶赴灾区支援,指导受灾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17)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18)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等省属国有企业开展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协调所监管的省属企业设备、队伍支援灾区,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9)省数据局:组织、协调抗雪防冻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抗雪防冻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0)省粮食物资局: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抗雪防冻工作,负责组织粮源,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省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21)省林业局: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乡镇林业站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抗雪防冻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

  (22)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3)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4)浙江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和给付服务工作。

  (25)浙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船舶的交通组织工作;组织海上搜救。

  (26)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7)省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

  (28)省电力公司:负责保障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

  (29)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抗雪防冻通信保障等工作;监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

  (30)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航空公司、机场及相关保障单位低温雨雪冰冻期间做好安全运行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以及大面积航班延误、取消致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协调航空运力。

  (31)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配合做好大面积列车晚点、停运,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32)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抗雪防冻、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抗雪防冻相关工作。

  2.3 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指挥部参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4 地方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根据需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或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督促落实“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要素的监测与预报,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监测站点,加强低温雨雪冰冻中短期监测预报,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供监测预报结果,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电力、通信、民航、铁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分析预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

  3.2 风险提示

  省指挥部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省气象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各地、省级有关单位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3.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研制并发布适合本省的暴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联合相关部门制作发布道路结冰、农业气象灾害等相关防御指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景区、公路、铁路和机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综合气象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发布暴雪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

  3.5 预防管控

  (1)省指挥部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收集工作,研判灾害及其影响发展趋势。省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省指挥部指挥长令。

  (2)省气象局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

  (3)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电力、通信、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工程等管理工作,落实灾害防御措施。

  (4)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省级气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设区市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省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大雪警报,预计2个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日最低气温低于0℃(山区低于零下3℃),可能出现结冰、冰冻等天气现象。

  (2)造成2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12小时以上;或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3)全省电网减供负荷5%~10%,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影响。

  4.1.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暴雪警报,预计2个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5℃(山区低于零下8℃),可能出现严重冰冻等天气现象。

  (2)造成2个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0%~13%,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4)1个设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或2个以上设区市通信部分中断。

  4.1.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预计3个以上设区市大范围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8℃(山区低于零下10℃);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

  (2)造成3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铁路干线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省内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民航运输部分中断,省内主要民航机场关闭24小时以上,当日大量航班延误或取消,致使省内或与省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在省内各主要城市或高速公路上;或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道路堵塞,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3)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13%~30%,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2个以上设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4.1.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造成省内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以上;或铁路干线运输中断48小时以上,省内主要火车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或民航运输中断,省内主要民航机场关闭48小时以上,大量航班取消,致使省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省内各主要城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30%以上,对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2个以上设区市通信全部中断。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出现相应事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上报省指挥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会商。

  (2)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防御工作提示单,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

  (3)省气象局组织加密天气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

  (4)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视情启动联合保障指挥室。

  (5)有关单位每日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6)受影响的设区市每日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7)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

  (3)省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有关单位开展线上值班,必要时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

  (5)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6)有关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设区市每日8时、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2.3 Ⅱ级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

  (3)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值班。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有关单位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进驻值班。

  (6)有关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设区市每日8时、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8)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服务。

  4.2.4 Ⅰ级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必要时,提请省委主要领导部署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

  (3)省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6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6)有关单位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设区市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 响应措施

  4.3.1 保安全

  (1)省教育厅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学校开展校舍教室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做好除雪除冰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2)省民政厅指导做好养老院等场所抗雪防冻工作,协同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临时救助工作。

  (3)省建设厅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落实防冻防滑措施,施工单位在灾害期间停止室外施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种植业和养殖业受灾情况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冻防压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大棚、养殖场畜禽房舍的加固工作;掌握和核实农业受灾情况,分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5)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协调组织实施对因灾滞留在A级旅游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6)省应急管理厅对重点生产行业领域,特别是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3.2 保畅通

  (1)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对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状况加密监测,保障交通畅通;配合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密切关注省内高速公路覆冰结冰情况,做好高速公路除冰除雪等工作。

  (2)省建设厅督导做好城区道路清扫积雪、融冰化雪工作,保障城市主要交通干道畅通。

  (3)杭州铁路办事处全天候跟踪监测客流信息,6小时内组织清理管辖范围内车站广场、旅客通道积雪,做好旅客防滑工作,组织好重点物资运输,做好应急运输准备工作,保证铁路畅通和运送旅客安全;准备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作调整动力准备,随时准备运送滞留旅客,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4)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督导辖区相关单位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做好疏散滞留旅客和提供生活物资准备,增加机场安保巡逻,维护候机秩序,做好除冰除雪工作和非正常航班服务保障工作。

  4.3.3 保供给

  (1)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加强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电力设施抢修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组织局部除冰;发电企业应做好燃料储备。

  (2)省建设厅指导相关企业落实防寒防冻措施,督促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预防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气事故,保障城市供水、供气设施正常运行;宣传居民安全用水、用气相关措施。

  (3)省水利厅组织、协调、指导所管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设施的抗灾抢险工作,加强安全检查,配合做好抗雪防冻,指导应急处置。

  (4)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

  4.3.4 保民生

  (1)省商务厅组织跨地区向灾区调运应急生活必需品,启动灾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2)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打击囤积货物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省粮食物资局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4.3.5 保稳定

  (1)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灾区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涉灾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国家、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4 抢险救援

  各级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或周边市、县(市、区)指挥机构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并报省指挥部。必要时,属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建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救灾救助、宣传引导、秩序管控、医疗救治和专家等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政府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任命。涉及多个领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灾害的,省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除险加固、道路抢险、电力抢修、管网抢修、人员搜救、水域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先期处置力量和骨干力量,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应急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省、市、县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驻浙部队、武警、民兵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积极支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社会应急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抗灾救灾,为抗灾救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采购、依法征用社会装备、物资、器材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5 信息报送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初步灾情,并做好信息的续报、终报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级有关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全面。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由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灾情和应对情况由各级指挥机构发布。

  4.7 应急结束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调整。

5 灾后处置

  5.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实施应急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5.2 恢复重建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应派员驻守省指挥部。力争灾害结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3天内基本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基本恢复通车。

  5.3 总结评估

  省指挥部及时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和受灾地区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复盘,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6.2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依法依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建设、水利等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6.3 物资装备保障

  建设、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电力等部门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确保煤、电、油、气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的供应保障工作。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转移以及救灾设备、物资、人员的运输。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强化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力量部署。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疾控、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有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省指挥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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