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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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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政办〔2023〕13号

颁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5-11生效日期:2023-05-11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战结合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市政府在市委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制,全面负责组织我市应对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坚持依法规范、快速高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健全完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含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场监管部门初判事件级别、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核定级别。

  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核定级别。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核定级别。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跨地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5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Ⅰ级、Ⅱ级响应由省级以上层面确定。

  (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原则上,Ⅲ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直接指挥。

  (3)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党委、政府决定。县级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级食安委负责同志负责Ⅳ级响应的组织指导协调。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领导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市外办、市委台港澳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市指挥部可与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成立前方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验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个专项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详见6.2。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全市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

  2.3 技术支撑机构

  县级以上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建议。市级和县级工作机构可视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政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态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市卫健委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3.1.1 风险监测

  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并向市政府和省卫健委报告。

  3.1.2 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市卫健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评估本年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作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应急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有关情况后,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3.1.3 风险警示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3.1.4 隐患整治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开展事件分析研判;需要预警的,应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事件风险解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报告。县级卫健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实初步确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按程序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7)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1.2 报告内容

  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事件认定结论。

  3.3.2 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3.3.3 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演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判定事件等级,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应急响应级别要求由相应级别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医学救援、事件处置等应急响应,消除或者减轻事件危害。

  3.3.3.1 医学救援

  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3.3.3.2 事件处理

  (1)现场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同级卫健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依据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4)分析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应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3.4 事件原因调查

  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参照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健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进行后续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3.3.5 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3.3.5.1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3.5.2 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3.5.3 级别调整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3.6.1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要配合省级应急工作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持续动态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信息发布应包括事件预警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3.3.6.2 舆论引导

  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正确引导舆论,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主动设置相关议题,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未经应急工作机构批准,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7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4 调查评估

  3.4.1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除了查明事件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3.4.2 总结评估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分析事件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和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5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4.2 物资经费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企业积极投保。

  4.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技术支撑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健全以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漳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水路、民航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5)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5.4 宣传与培训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5.5 奖惩

  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的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6 附则

  6.1 本预案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具备事件突然发生或经分析研判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须紧急开展应对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属性。

  6.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6.2.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收的信息和情报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后勤保障等重大问题。

  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等参加。

  6.2.2 事件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等参加。

  6.2.3 危害控制组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工信局、公安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等参加。

  6.2.4 医疗救治组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6.2.5 检验评估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等参加。

  6.2.6 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民政局、工信局等参加。

  6.2.7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和网上调控管控工作。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6.2.8 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食安委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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