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1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响应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2.2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
2.3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2.4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2.5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6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2.7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8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9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
3.4 预防措施
3.5 预警行动
3.6 解除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现场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4.4 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5 现场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7 响应升级
4.8 新闻发布
4.9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3 应急救援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和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其他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施行时间
1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2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4响应分级
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4.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含使用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以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1.6.3完善体系、有效衔接。各级政府专项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该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应急体系。
1.6.4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6.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1.1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党委宣传部、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各盟市成立盟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2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盟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下设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及职责。
2.1.3自治区、盟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1.4自治区、盟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2.2自治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领导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和调整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
(4)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和力量。
2.3 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2.4 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1)配合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5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的有关决策;
(2)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5)组建和管理自治区特种设备专家库,督促有关单位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6)承担自治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6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在自治区指挥部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研究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工作。开展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7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国家层面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自治区级、事故发生地盟市级、旗县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国家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家层面未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由自治区或盟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自治区或盟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2.8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根据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8)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并组织专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议。
(9)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10)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盟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自治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13)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5)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9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全面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决策。
3预警和预防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
3.2预警级别
3.2.1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3.2.2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预警信息
3.3.1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3.2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预防措施
3.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做好预测预警预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0)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开展每日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11)按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
3.4.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强化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事故。
3.4.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应检尽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设备使用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3.5预警行动
3.5.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
3.5.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3.5.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3.5.4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自治区以外区域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3.6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1.2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通过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所发生事故有可能为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较大事故时,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宣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区视情况派有关领导或者指定的自治区牵头部门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宣布启动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应急指导组,指导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现场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4.3.1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1)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
(3)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提出措施及建议;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5)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前提下,积极介入事故现场的保护。
4.3.2综合组
协助现场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采集、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3.3专业处置组
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重大危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3.4治安交通组
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同时隔离现场,设置危险隔离标志,并随事故发展调整隔离距离。(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
4.3.5医疗卫生组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时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伤员转运及协调医疗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4.3.6新闻协调组
负责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就事件预警信息、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结束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协调媒体记者进行统一报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4.3.7抢险救援组
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决定,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3.8 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保障现场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4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4.1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4.2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的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4.4.3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事故现场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善后处理技术措施建议。
4.5现场安全防护
4.5.1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须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5.2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提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4.7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等);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物理或化学反应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他次生事故的情况。
4.8新闻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需要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1.2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损毁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事故中有发生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等情形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查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1.6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调查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进行。
5.3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自治区指挥部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6保障措施
6.1信息和装备保障
6.1.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车辆等设施设备。
6.1.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筹解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6.1.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6.1.4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资金保障
6.2.1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等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
6.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其他
6.3.1宣传教育。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6.3.2应急培训。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3.3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
6.3.4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5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1.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7.1.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