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包括:太原市市区全部区域,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建成区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平地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的农业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乡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管、能源、园林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六、本通告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