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城乡建设领域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我厅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44号,指导银川市、石嘴山市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城乡建设领域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助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质量,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5%,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建筑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加强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推进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农村房屋等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探索建立绿色建造管理体系。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和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建立健全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撑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工厂化制造、装配式施工,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建筑,有序推广钢结构住宅和轻钢结构农房建设。
(二)提高污水污泥再生利用水平
系统谋划和统筹布局排水管网,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解决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偏低的问题。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开展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不反弹。加快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一体化,推动污水就地处理回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同步配建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同时满足污泥存量和增量处理需求。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污泥。
(三)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切实形成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相匹配、覆盖城乡的中转体系。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一步系统完善生活垃圾“户、村、乡(镇)、县城或区域”四级分类收运处置体系,配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等设施建设,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大力推进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吴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补短板建设。巩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加强治后场地维护,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
(四)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积极推广减量化措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进一步细化分类要求,提升分类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行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举措。城乡建设领域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实现“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银川市、石嘴山市要严格按照要求,高效推动落实。宁东和其他地市参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早谋划,主动对标对表开展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城乡建设领域任务目标、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摸排现状情况,梳理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三)细化工作举措。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任务指标,对标对表查漏补缺,对约束性指标要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思路,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如期实现目标。
附件:城乡建设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指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目标 |
1 |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
建筑业
源头减量 |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指当年城市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绿色建筑是指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省市级相关标准的建筑。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
100% |
2 |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指当年城市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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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领域
源头减量 |
生活垃圾清运量 |
指城市全市域(包括城市和农村)范围内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数量。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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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 |
指城市城区和县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小区数量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市区全覆盖。
计算方法: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城市居民小区数量÷城市居民小区总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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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 |
指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行政村数量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乡村全覆盖。
计算方法: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行政村数量÷市域范围内行政村总数 ×10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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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该指标用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资源、能源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开采和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
≥50% |
7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指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 |
银川≥50%;其他四市≥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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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体废物最终处置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处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
指城市全市域(包括城市和农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占全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发展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处理能力+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100%。 |
≥60% |
9 |
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指无害化处置的城镇污水污泥量与城镇污水污泥总产生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升无害化处置水平。
计算方法: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无害化处置的城镇污水污泥量÷城镇污水污泥总产生量×100% |
生活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98%县城:≥97%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全国要求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