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嘉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更好发挥安责险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
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原则,在建筑施工领域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坚持事故风险防控、提升服务能力为根本工作思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应保尽保,实现我市建筑施工领域保险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防范能力和现场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比选保险机构共保体。
二、进一步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监督工作,制定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安责险实施范围。对接联系银保监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调查摸底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应保建筑施工项目底数和投保情况,协同推进建筑施工领域相关险种规范整合,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
(二)银保监部门。负责监管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安责险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保险创新,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指导保险机构加强安责险预防服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和指导保险机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责险市场健康发展。
(三)承保机构。辖内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要针对市场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建立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帮助引导投保企业合理投保安责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有关标准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按规定据实列支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不得预提。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及赔偿保险金。加快推进安责险业务信息化建设,按照授权依法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具有从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为参保企业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专业化服务。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开展服务的流程和内容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实现数据共享归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投保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投保安责险,并按期续保,不得无故延迟续保、退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应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并应当覆盖项目全体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企业要配合承保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强化事故预防服务体系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情况抽查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责险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督促承保机构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的评估考核,并通过评估考核结果进一步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质量,确保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有效落实。
四、强化数字化信息管理
积极推行“保险+科技+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的服务方式,承保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浙里建”应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按照授权和工作需要,依法与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
五、加强保险机构行业协同
发挥好行业协会等作用,鼓励引导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加强行业协同,加大对安责险政策、知识、作用的宣传普及,推动完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服务标准,倡导理性竞争,促进安责险市场规范稳健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3月6日施行,凡《关于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嘉建〔2022〕1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