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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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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太政办〔2023〕10号

颁布部门:太仓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3-02-23生效日期:2023-02-23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太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以下简称《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调整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苏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要求,强化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工作,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生态侵占、破坏问题,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立足我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规划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监管评估范围

  按照《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范围为准。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执行。国家生态红线范围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范围为准。

  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财政局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的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发改、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各镇(区、街道)严格做好落实。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和《评估细则》开展相关管理、年度评估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湿地公园;水务主管部门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清水通道维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渔业水域、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务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监督管理重点

  监督管理重点落实《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以及《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应管控要求,重点如下:

  (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1.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2.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3.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4.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5.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6.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湿、人造湖、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违法违规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移动和破坏生态保护设施等行为。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0号)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活动。

  四、监督管理程序

  1.发现识别并推送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

  生态环境局定期对全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人类活动变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控,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同时整合环保督察、上级下发、举报、媒体曝光、群众信访等问题线索,分批次推送至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

  2.实地核查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水务、农业等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疑似问题(线索)开展实地核查、明确整改方案(包括整改主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等)。

  3.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破坏问题应当按照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由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推进。问题整改情况由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认定。问题整改后,要及时做好生态恢复工作。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损害的,应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4.整改销号

  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由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会生态环境部门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定,核定后填写《苏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销号清单》报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生态环境局。对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销号,确保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5.建立完善台账资料

  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违法违规情况、调查处理及处罚情况、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销号情况等。

  五、生态空间管控区自评估要求

  每年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对照《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和《评估细则》等要求总结上年度辖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情况,整理相关台账资料,报至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汇总后形成自评估材料上报至上级考核部门。

  六、保障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络。

  2.部门联合巡查、执法制度

  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执法制度,对各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问题(线索)核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部门协同。

  3.信息共享制度

  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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