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小微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水利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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