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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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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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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环发〔2023〕68号

颁布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12-20生效日期:2024-01-20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嘉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嘉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材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涉及嘉兴市域内企业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情形,涉及企业的其他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均需符合《省方案》规定。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按照《省方案》要求,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市域内定向利用

  (1)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同一县(市、区)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审查,对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形成初审意见。

  (2)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分属不同县(市、区)的,由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审查,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分局对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书面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商请时应附企业提交材料及本单位意见。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商请资料,全面核实评估定向利用可行性、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和企业内部监管规范性,在收到商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结合商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需将初审意见、利用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同意后,相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

  2.跨设区市定向利用

  (1)产生单位在嘉兴市域的。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利用方案进行初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利用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拟同意的,相关材料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

  (2)利用单位在嘉兴市域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商请函后,将相关材料转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利用工作方案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分局初审意见和实际情况,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

  (三)变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试行的,需按照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提交变更材料,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需将变更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需协调其他设区市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延期程序。首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市域内“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形的,由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分属不同县(市、区)的,需经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商请同意,符合延续条件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延续开展。跨设区市“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形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请延续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延续条件的,将企业申请延续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方可延续开展。

  (五)终止(取消)程序。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终止(取消)的初审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涉及不同县(市、区)的,应及时告知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或取消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不再纳入“点对点”定向利用全过程管理,应当规范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三、管理要求

  (一)强化统筹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抽查评估,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对经分档评价为“黄码”或规范化评估为基本达标的,暂停定向利用并限期整改;评价为“红码”或不达标的,取消豁免管理。

  (二)加强日常监管。“点对点”定向利用实施期间,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并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点对点”方案要求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时掌握“点对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情况,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未按方案及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的,应立即要求停止利用行为;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况作出是否取消“点对点”豁免管理的决定。产生单位、定向利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书面报送豁免管理实施情况。产生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成效、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提升应急能力。“点对点”所涉企业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体系,成立专业应急处置管理队伍,配齐配强应急人员力量,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开展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在原试点期限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制修订县级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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