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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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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23〕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1-19生效日期:2023-01-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安徽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有关要求,提升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低于120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设施布局和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一)按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配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合肥海关等,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及合作协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分类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优势互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安徽银保监局)

  (四)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持续优化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企业废物鉴别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监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第三方机构申请污染物性质司法鉴定资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六)严格环境准入。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项目资源耦合、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不得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无法妥善处置的项目。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七)推动源头减量。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促进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八)推动专业收集贮存转运。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企业建设区域性收集、贮存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探索依托危险化学品配送网络建立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废物逆向回收体系。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九)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并动态更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危险废物合法转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视情依法作出处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

  五、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二)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含铅、含铜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做强做优产业链,将阜阳市打造成为全国先进的含铅废物再生利用处置基地。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建设,积极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残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鼓励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持续健全并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促进规范处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按照“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原则,省级统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市级统筹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从严控制填埋场建设,限制利用处置能力远大于本地需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适时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公告,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科学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建立健全地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证豁免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应用,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和示范推广。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七)强化要素支持。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各市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担保机构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指导市、县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完善应急处置体系

  (十八)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保障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鼓励持证单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九)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省、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应急处理处置及环境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作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十一)防范化解环境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督促库存量大、堆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产生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计划并限期处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三)加大督察力度。加大涉危险废物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力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和科研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加强危险废物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外办)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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