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 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 专项行动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皖应急函〔2023〕30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31生效日期:2023-01-31

各有关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确定2023年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并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落实“三个狠抓”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加强专项整治,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以更严的监管执法,遏制零星事故多发态势,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强监管重点工作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在综合督查中将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要求,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督促提醒地方政府有关领导严格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皖安办〔2020〕86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矿安皖传〔2022〕11 号)要求,及时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持续做好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根本性安全风险。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促进“三管三必须”及行业管理职责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国家矿山局安徽局联合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有效形成监管监察合力。要找准薄弱环节,抓住工作重点,强化精准执法,严格开展“解剖式”安全检查,确保查深、查透、查实,严防“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等粗放式检查。要建立执法检查闭环管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禁“一查了之、一罚了之”,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行为。要强化执法工作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不能只放不管,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着力解决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有关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断优化完善矿山生产系统;加强“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规范采场单体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严禁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深入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格培训抽查抽考,严厉打击企业假培训、乱培训、不培训等行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对未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要倒查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执法重点工作及时间安排

  严执法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为抓手,凡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并对照全员岗位责任制严肃追责到具体责任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一律按照就高原则,合并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同时责令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切实将“严”的总基调落在实处、严到细处、打在痛处。

  (一)水害防治专项整治(1月至6月)。

  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为抓手,对地下矿山防治水专家技术指导服务成果应用和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1.未查清影响本矿建设或开采的废弃矿井积水情况、含(隔)水层富水性、大中型构造的含导水性、采空区赋水性、封闭不良钻位置、含水溶洞等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并未治理的。

  2.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或复杂的矿井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装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措施;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矿(岩)柱或保安矿(岩)柱的。

  3.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采掘作业前未严格执行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施工前未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超前探水的。

  4.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生产及改扩建矿山,未根据矿井实际需要补充调查或勘探,重新核实水文地质类型;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6.未整改防治水专家技术指导服务指出的问题并落实《关于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专家技术指导服务情况的通报》(皖应急函〔2022〕490号)有关要求的。

  (二)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全年)。

  以顶板管理规定现场落实为抓手,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的顶板管理(包括采空区治理)工作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1.开采深度超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30万吨/年的矿山未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并建立机械化撬毛操作规程和操作工岗位责任制的。

  2.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的。

  3.遇过老巷、地质构造破碎带、风氧化带或松软岩层等特殊地段时,未进行可靠的永久支护,永久支护至掘进工作面间未架设有效的临时支护的。

  4.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未对锚杆、锚索的拉力、喷层厚度和强度及支护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的。

  5.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未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顶板和地压管理工作;未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的。

  6.未查清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的。

  7.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露天转井工开采专项整治(1月至6月)。

  严格落实《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应急函〔2023〕26号)要求,对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和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专项整治。

  1.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2.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3.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的。

  4.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未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的。

  (四)重点矿山专项整治(全年)。

  对单班入井30人及以上和井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及2022年发生事故的矿山进行全覆盖专项整治。

  1.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的在用淘汰设备及工艺的。

  2.开采顺序、采场参数、充填方式或生产系统现状等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

  3.未按设计要求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的;未按设计要求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

  4.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

  5.未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应急函〔2022〕201号)要求,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治理工作的。

  6.外包工程管理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具体行动,是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须臾不可放松”的紧迫感和“时时放心不下”责任感,担当尽责、狠抓落实,扎实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年,全力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精心组织安排。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等工作,精心统筹做好此次专项行动。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严执法内容中应当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工作举措,严格责任落实,切实抓出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原则上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并形成问题隐患自查整改清单备查;各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告一批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省厅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或督查抽查,并每季度对各市处罚情况进行调度统计,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严格处理处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严执法重点专项整治内容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期限内完成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长期停产停建,复产复工无望的矿山企业要果断提请政府关闭。此次专项行动既要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与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结合起来,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加强专项检查,开展明查暗访、突击夜查、随机抽查、解剖式检查等多种执法方式,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地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干部绩效考核。对领导责任不落实、专项行动推动不力、安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省应急厅将各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23年度各市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每季度分别将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半年工作总结(6月2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12月20前)报送省应急厅监管一处。

  联系人:刘景福、周畅,联系电话:0551-62998744、6298694,邮箱:ahajyc@163.com。

  附件:“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统计表.docx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31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