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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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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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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办发〔2022〕74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2-29生效日期:2022-12-29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成都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金马河、沱江、锦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问题整治,形成规范的设置审核及监督管理体系。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动态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和问题排污口清单。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责任主体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监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按规定增加。

  (二)实施分类整治

  4.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5.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和“一口一策”原则制定问题排污口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已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支流汇入口等归入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6.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7.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园区内的工矿企业,污水原则上通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

  8.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

  (三)严格监督管理

  9.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10.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11.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相关部门按行业指导督导入河排污口的问题整治。

  12.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指导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13.加强信息化管理。优化成都市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锦江干流入河排口智能监控系统的功能,实现与市级河长制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区(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各区(市)县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细化责任分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组织开展问题排污口溯源分析,确定或指定排污口责任主体;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完成入河排污口全域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和问题排污口清单;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局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督导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指导督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问题整治。市经信局负责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促建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导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问题整治。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的问题整治。市城管委指导督导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的问题整治。市卫健委指导督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的问题整治。

  (三)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区(市)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强公众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排污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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