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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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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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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指〔2022〕1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2-28生效日期:2022-12-28

各区(市)县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按照《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成都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编制了《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2022年12月28日

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22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 5 -

  1.1编制目的 - 5 -

  1.2工作原则 - 5 -

  1.3编制依据 - 5 -

  1.4适用范围 - 6 -

  1.5预案体系 - 6 -

  2.组织体系及职责 - 7 -

  2.1指挥部及职责 - 7 -

  2.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 8 -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 13 -

  3.1预防 - 13 -

  3.2监测与预警 - 14 -

  3.3信息报告 - 16 -

  4.应急响应 - 18 -

  4.1响应分级 - 18 -

  4.2响应程序 - 19 -

  4.3先期处置 - 20 -

  4.4现场处置 - 21 -

  4.5信息发布 - 23 -

  4.6应急结束 - 23 -

  5.后期处置 - 24 -

  5.1善后处置 - 24 -

  5.2保险及社会救助 - 24 -

  5.3事故调查和评估 - 25 -

  5.4恢复重建 - 26 -

  6应急保障 - 26 -

  6.1通信信息保障 - 26 -

  6.2物资装备保障 - 26 -

  6.3救援队伍保障 - 27 -

  6.4技术装备保障 - 27 -

  6.5救援经费保障 - 27 -

  7预案管理 - 27 -

  7.1预案编制 - 27 -

  7.2预案宣传与培训 - 28 -

  7.3预案演练 - 28 -

  7.4预案修订 - 28 -

  7.5奖惩和责任追究 - 29 -

  8附则 - 30 -

  附录 - 30 -

  附录1:成都市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 31 -

  附录2:成都市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 31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市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救援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救援处置,提高市、区(市)县两级应急处置时效性;

  坚持科学施救、规范有序,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市政府配合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工贸行业事故;负责处置的较大工贸行业事故;跨区(市)县行政区域或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工贸行业事故。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工贸行业主要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事故类型主要有火灾、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粉尘爆炸等。

  因自然灾害引发工贸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工贸行业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区(市)县应急预案执行。其他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预案体系

  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工贸行业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市)县、镇(街道)、功能区和工贸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置流程或工作手册组成。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都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一般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援助;研究决定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请启动上一级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指挥部组织领导、成员单位及各自职责按照《成都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2.1.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028-61885777),主要职责如下:

  (1)跟踪掌握并汇总分析各方信息,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服务。根据指挥部审定、批准应急响应的请求、文件,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所有相关部门互相沟通和通力合作。

  (3)指导、协调市级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4)协调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

  (5)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或外市应急力量增援。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级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7)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善后处理工作,提请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终止工作。

  (8)及时办结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及职责

  工贸行业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的成都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对,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向各现场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等。

  2.2.2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交通管控和警戒疏散、医疗卫生救援、后勤保障、宣传报道、技术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或根据事故救援处置实际情况,可增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实施工贸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控制危险源,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交通管控和警戒疏散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交通管控和交通疏导;指导、协调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控、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救援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卫生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市经信局等。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统计上报经医疗机构救治的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伤人员提供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市)县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信息,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做好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确保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事发地区(市)县宣传部门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等。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新信息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向市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相关专业专家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事故基本情况、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以往事故等基本资料;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提供环境、气象、特种设备、水务、地质、建筑等技术信息;对生态环境、水质、疫情、土壤等构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构成环境影响的,按相关预案要求申请启动相关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市)县政府

  成员单位: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相关善后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增设的其他工作组的成员及职责现场明确。本预案中未列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三定方案,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有关职能。

  2.2.3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工贸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2.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从全市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2.2.5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应急救援队、村(社区)应急救援分队、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申请驻蓉部队或武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政府层面:各行业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有关安全职能,推动工贸行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为重点,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冶金企业、涉危涉爆场所推广高危工艺智能化控制和在线监测监控;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业场所科学布局,实施空间物理隔离和安全技术改造。

  企业层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将安全生产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落实到操作层面,提高工贸行业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1)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工贸行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工贸行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2.2预警

  (1)事前预警。工贸企业发现存在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事故情况时,应进行事前预警。

  (2)确定预警级别。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到工贸企业事故征兆或事故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预警发布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市、区(市)县政府或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交通、卫生、环境等相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等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停工停产,撤离相关作业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区域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措施;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迅速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开展初期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28-61885777)报送事故信息,并抄送至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相关单位。中央及省属在蓉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1)初报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事故、对象,以及已掌握人员伤亡等情况。

  时限要求:区(市)县应急部门接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并抄送至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相关单位。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方式:第一时间15分钟内可先电话报告,后应书面报告。

  (2)核报

  主要内容:经初步核实后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启动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组建情况、救援力量出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掌握的其他情况。

  时限要求:初报后1.5小时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3)续报

  主要内容:现场处置、人员搜救、事故调查等方面重要进展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变化及救治情况、现场指挥部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续报的情况。

  时限要求: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一天报1次,一般事故不续报。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4)终报

  主要内容:现场救援处置完结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等最终情况、救援力量返回归建情况、现场踏勘和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结果、财产损失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时限要求: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区(市)县应结合实际,制定高效的信息收集接报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快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逐级进行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台办、市政府侨办。

  事故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工贸行业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根据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响应级别分为市级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市政府认为应启动Ⅰ级响应的工贸行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市级Ⅱ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超出区(市)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市)县行政区域,或市政府认为应启动Ⅱ级响应的工贸行业事故。

  (4)发生需要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导的一般事故,启动市级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贸行业事故。

  上述应急响应分级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程序

  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立即响应联动和先期处置。

  市级Ⅰ级响应实行以市应急委对应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组织指挥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对处置;Ⅲ级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对。Ⅰ级响应由市应急委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提出并报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后决定启动。

  发生跨区(市)县的、超出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事故;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视情启动市级Ⅱ级响应。

  区(市)县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先期处置

  (1)工贸企业出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工贸行业事故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

  (4)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

  4.4现场处置

  4.4.1基本原则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遵从以下几项处置原则:

  (1)坚持救人第一、防止灾害扩大的原则。在保障施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果断抢救受困人员的生命,迅速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灾害扩大。

  (2)坚持统一领导、科学决策的原则。由指挥部根据预案要求和现场情况变化,领导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具体处置。

  (3)坚持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原则。在处置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控制事故范围,减少对大气、土壤、水体的污染。

  (4)坚持科学救援、高效节俭的原则。现场指挥部结合现场情况,在实施科学救援的前提下,遵循高效节俭的原则。

  4.4.2安全要求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按应急处置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备基本防护装备,保障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在行动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4.3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事故发生的过程、可能原因;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等),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规划避险线路,迅速组织事故区域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险救援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7)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8)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9)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5信息发布

  加强舆情管理,正确引导、强化应对。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造谣传谣、恶意炒作者坚决依法打击。积极报道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应急处置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6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令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指挥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核算救援发生的额外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援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工贸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5.2保险及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在指挥部领导下制定事故发生、过渡期救济方案,明确财政、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在事故发生、过渡期救济后,民政部门将家庭基本生活仍困难的符合条件纳入兜底保障。

  5.3事故调查和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该工贸行业事故调查组,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一周内向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4恢复重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事故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经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信息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保障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应急局负责健全应急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风险预案和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6.2物资装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物资保障。

  6.3救援队伍保障

  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蓉部队和武警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技术装备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专业应急队伍等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市政府、区(市)县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以提高应对复杂工贸安全事故的能力。

  6.5救援经费保障

  工贸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保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培训、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2预案宣传与培训

  市应急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工贸企业应与当地政府、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工贸企业应结合应急预案和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演练及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3预案演练

  本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4预案修订

  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局提出修订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奖惩和责任追究

  7.5.1奖励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上报,经省级政府或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查评定后,追认为烈士。

  7.5.2责任追究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工矿商贸事故及相关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工贸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工贸事故发生后,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工贸事故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附录1

成都市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录2

成都市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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