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分)局:
《武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已通过2022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优化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提高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22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短板,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激发试点企业主体能动性和积极性,完善有利于生态环保企业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因地制宜,强化监管。根据区域产废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局设置集中收集贮存点,严格试点单位环境准入,成熟一家、审批一家,认真组织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责任,防控风险。试点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执行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转移途径,着力防控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安全风险。
(三)工作目标。
针对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难、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问题,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短板,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水平,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打造收集及时、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形成适合本地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
统筹全市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我市的4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指标,将全市试点工作划分为四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一个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收集地域原则上以所在片区为主,不得超出市域范围。
1.汉口片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
2.汉阳片区:包括汉阳区、蔡甸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3.东新片区:包括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4.青山片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收集对象。
收集行业: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机动车维修机构、水上船舶、修造船企业等)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各类检测机构、有害垃圾收集运营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社会源产废单位。
收集种类:收集种类包括废药物、药品等15类,具体类别见附件1。禁止收集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它不宜收集的危险废物;禁止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具体收集种类按照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三)收集规模及贮存周期。
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收集总规模不大于10000吨/年(不包括已取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规模)。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容积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服务区域内的产废单位,收集点应至少每季度上门服务一次。
(四)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期间省生态环境厅有新要求的,从其要求;政策法规对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试点单位要求
(一)申请条件。
试点单位应:1.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2.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车辆、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事故应急设施;3.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4.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5.具有明确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去向。
优先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优先支持在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占有率高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已建成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且采集的数据具备接入物联网系统条件的企业参与试点;优先支持已办理环评批复,建设相应的贮存场所,条件成熟的企业参与试点;优先支持涉及有害垃圾收集运营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二)建设要求。
试点单位可通过在辖区内县(市、区)布设收集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活动,鼓励试点单位依托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等设立危险废物收集点。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建设收集点。收集点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域,具有完善的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措施,配备泄漏液体收集、通讯、照明、监控、消防、气体导出及气体净化设施设备。
(三)管理要求。
1.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转移等各项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环境监测、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
2.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鼓励试点单位建立信息化系统,“一物一码”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全流程管理和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危险废物的全流程信息化追溯。鼓励试点单位服务前移,为小微企业提供现场诊断、现场整理、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帮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鼓励试点单位与现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合作,将其纳入收集体系并负责管理。鼓励试点单位参与市场调研,加强对街面路边小型汽修店等零散分布的危险废物产生点的收集服务。试点单位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企业申报。
本方案将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开发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申请试点工作。2022年12月10日前,申请试点单位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和申请资料(附件4),提交至我局土处。逾期提交的企业,我局不再受理。联系人:沈子沛,联系电话:85805708。
(二)确定试点单位。
2022年12月31日前,我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武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评分办法》(附件2),对申请单位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遴选确定试点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5天后,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申报,并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试点单位建设与运行。
2023年1月31日前,试点单位完成贮存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我局按照法定程序颁发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本试点工作由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开展试点,依法加强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将试点单位作为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对评估等级为基本达标及以下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二)落实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本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鼓励试点单位将服务前移,对服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厂内暂存、转移运输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指导帮扶与监督检查,申报建设阶段指导企业科学合理确定辖区布点,运营阶段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季度对试点单位集中收集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运营情况、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四)做好宣传教育。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推动试点区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实现“应收尽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对外公开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
附件:1.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一览表
2.武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评分办法
3.XX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4.武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一览表
序号 |
废物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备注 |
1 |
HW03废药物、药品 |
|||
2 |
HW04农药废物 |
900-003-04 |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
|
3 |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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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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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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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HW12染料、涂料废物 |
|||
7 |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
900-014-13 |
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 |
|
900-016-13 |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
|||
8 |
HW16感光材料废物 |
|||
9 |
HW29含汞废物 |
900-023-29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及废弃含汞电光源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荧光粉、废活性炭和废水处理污泥。 |
|
900-024-29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
|||
10 |
HW34废酸 |
|||
11 |
HW35废碱 |
193-003-35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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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HW36石棉废物 |
|||
13 |
HW49其他废物 |
900-039-49 |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
|
900-041-49 |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
含有或沾染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除外。 |
||
900-042-49 |
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 |
反应性、感染性废物除外。 |
||
900-044-49 |
废弃的镉镍电池、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
|||
900-045-49 |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 |
|||
900-047-49 |
实验室危险废物。 |
反应性废物除外 |
||
14 |
HW50废催化剂 |
900-049-50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
|
15 |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
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
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评审指标 |
评审记录 |
备注 |
管理制度(15分) |
人员资格(3分) |
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得3分。 |
||
建立有台账和申报制度(3分) |
建立有经营管理台账,能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库存记录、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内容。
建立申报制度,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酌情打分,满分3分。 |
|||
建立有危险废物转移、标识制度(3分) |
建立有危险废物转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得2分。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
|||
建立有运行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3分) |
建立有运行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对贮存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得1分。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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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评审指标 |
评审记录 |
备注 |
管理制度(15分) |
建立有信息发布、业务培训制度(3分) |
建立有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得1.5分。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使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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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能力(10分) |
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车辆 |
具有2辆及以上符合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者,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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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能力(10分) |
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
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自身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得10分;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但已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的,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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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程度(10分) |
已建成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且采集的数据能够接入物联网系统的企业 |
已建成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且采集的数据能够接入物联网系统的,或与相关合作企业已签订信息化工作协议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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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评审指标 |
评审记录 |
备注 |
市场调研情况(10分) |
对拟开展收集区域(片区)小微企业、工业园区调查摸底情况 |
根据对拟开展收集区域(片区)小微企业、工业园区调查摸底情况的详细程度,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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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类别情况(10分) |
收集危险废物类别 |
拟收集危险废物类别大于等于10类,10分;大于等于5类,5分;小于5类,2分。 |
||
设施条件(30分) |
具有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事故应急设施 |
已取得环评批复,且设施已完成建设,30分;已取得环评批复,设施未完成建设,20分;未提交环评材料,未建设,承诺于2023年1月30日前完成建设的,15分。
以上完成建设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完成,否则酌情扣分。 |
||
危废处置去向(5分) |
具有明确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去向 |
自身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者,得5分。
与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签订合同,确保收集的各类危险废物均有明确处置去向,且合同期限与试点期限一致,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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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5分) |
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占有率高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涉及有害垃圾收集运营业务的企业,可酌情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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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1.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2.已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近3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基本达标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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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满分100分,加分项5分) |
1.试点申报单位应对照评分办法逐项提供证明材料以供专家现场核查及现场问询。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位置、规模、项目、开展危废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优势、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等。
二、污染防治措施
运输车辆及包装工具的污染防治情况,拟建贮存设施、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规模、地面防渗、防腐、防雨措施和应急收集池建设等),拟建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三废处理设施)等。
三、环境管理制度
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四、收集区域与布点安排
拟开展收集区域(片区),该片区小微企业调查摸底情况、工业园区情况。收集点布局设置。
五、试点工作方案
收集类别及规模、运行费用估算、运输方案及路线、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或委托处置情况,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环保管家服务、小微企业调查等。
一、单位及项目情况
申请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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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性别:
电话: 传真: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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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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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工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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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 |
高工 |
工程师 |
技术人员 |
操作工 |
|
设施地址 |
地址: 市 区 街(镇) 号
邮编:
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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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施)建设日期: |
二、项目周边环境情况
提供项目平面布置图,包括法定边界、贮存设施和办公室位置、周围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点、周边土地使用情况等。
三、厂房面积(单位:平方米)
总面积 |
办公楼 |
库房(车间) |
车库 |
绿化面积 |
四、拟收集危险废物情况
序号 |
废物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特性 |
收集量
(吨/年) |
最大贮存量(吨) |
示例 |
HW50废催化剂
|
251-016-50
(按照小类列出) |
T
|
五、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和主要措施
六、相关附件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若有)。
2.人员要求: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运输工具要求: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设施要求: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技术要求: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6.环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7.信息化建设资料。
8.危险废物处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