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局及有关企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定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各区应急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定级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全力做好定级工作。各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转变思想认识,加大人员、资金支持保障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质增效。
二、全面恢复定级工作。即日起,全面恢复我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二、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定级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市应急局负责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各区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各区应急局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确定定级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统筹安排定级工作。经研究决定,2022年度市应急局共安排45家企业开展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名单详见附件)。各区应急局要通知相关企业立即开展自评,并于10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上传至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注化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单位选择“天津市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逾期未上传自评报告的视为放弃定级机会。未列入名单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安排定级工作。
四、严格申报条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八条关于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并在自评报告中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定级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严格评审管理。各企业及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和现场评审,第12项本地区要素继续执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标准本地区要求》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定级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对现场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被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和咨询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定级部门报告。
六、规范系统运行。各级定级部门、定级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有关企业要严格规范运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新开展的标准化定级工作均应通过系统完成。如遇系统问题,请咨询系统技术人员或评审组织单位联系人刘媛(联系电话:28051902)。
七、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针对前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流程未履行完成的情况,由各定级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的,由市应急局统一安排,重新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确定定级等级;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由各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解决方式。
八、做好申报工作。请有意向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且未纳入今年定级范围的企业积极开展自评,于2023年1月15日前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后续,我局将根据经费情况及自评报告审核通过时间顺序,合理确定定级企业范围。
附件:1.定级企业名单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联系人:刘明东;联系电话:28051669)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