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6号)要求,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 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环文〔2021〕37号),我局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郑环办〔2020〕19 号)进行了调整,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郑环办〔2020〕1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2.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承诺书
4.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
5.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6.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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