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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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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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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郑政办〔2024〕32号

颁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5-16生效日期:2024-05-16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风险防范、抢险救援、应急保障等方面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全市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市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豫政办〔2023〕66号)、《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政〔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群众自救、依靠基层、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4.4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郑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郑州无线电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医保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通管办、市退役军人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市科协、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市体育局、市大数据局、郑州慈善总会。

  2.2 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承办省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3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一级、二级救助应急响应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救助和物资保障、安全维稳、医疗防疫、宣传引导、倒房重建等7个救灾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3.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气象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2.3.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由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2.3.3 救助和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指导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视情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统一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红十字会、郑州慈善总会

  2.3.4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郑州支队

  2.3.5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导灾区和安置点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和饮用水及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做好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

  2.3.6 宣传引导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通管办

  2.3.7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受灾地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2.4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措施

  气象、水利、资源规划、应急、林业等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资源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人防办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

  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应急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利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应急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相关部门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传真、邮件、郑政钉等方式发至市减灾办及有关单位。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减灾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防范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相关避险场所,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4)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预警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向公众及时推送自然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利用郑州发布、政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融合广播、电视、户外显示终端、乡村(社区)大喇叭、手机短信等,及时发布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灾害预警和转移避险等信息,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县两级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区县(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县(市)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县(市)应急局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城建、城管、住房保障、水利、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应急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发布原则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利用郑州发布、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短视频平台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4.3.3 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办协调市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县(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3.4 发布内容

  市减灾办组织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委宣传部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两项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救援救灾工作情况: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援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3.5 发布要求

  市、区县(市)减灾办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审核、核定工作,切实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至高设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15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市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市)减灾办每日17时前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办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报告》,分别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受灾区县(市)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区县(市)政府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办。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市)减灾办每日17时前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办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报告》,分别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受灾区县(市)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区县(市)政府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等开展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7)市水利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等工作。

  (8)市卫健委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办。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省应急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市应急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向省应急厅申请应急救灾物资;市交通运输局等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等生产供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等工作;市通管办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郑州慈善总会等,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省应急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市应急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向省应急厅申请应急救灾物资;市交通运输局等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等工作;市通管办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郑州慈善总会等,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对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5.6 响应升级

  当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依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8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相关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灾区县级应急部门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2.2 灾区县级应急、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财政部门。

  6.2.3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指导各地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应急局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保障、城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市应急局收到灾区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住房保障、城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健、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预算,并督促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预算。

  7.1.2 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高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郑州市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2.3 市级救灾物资由市应急局提出计划,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财政局后组织采购。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使用,实现市级救灾物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

  7.3.2 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两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2 要注重运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两级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险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储备制度,完善专业人员动员机制。

  7.5.4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市、县两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7.3 市气象局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市资源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市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市水利、水文部门及时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区县(市)政府不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资源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5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财政、应急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要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77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办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减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市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提出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分配建议,承担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助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

  市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灾后全市煤电油气保障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工作,提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政策建议,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编制市级或指导区县(市)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做好灾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规划项目调整。

  市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市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受灾地区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工作。

  市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郑州无线电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

  市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工作;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市司法局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按立法程序规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市应急局做好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指导各区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市城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督促指导受灾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农村房屋建筑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城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城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实施监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供水、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建设;组织指导灾后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公厕等设施的恢复建设;组织开展灾后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市园林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做好市属公园和绿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公园和绿地冲毁、流沙、滑坡、人行道树木断枝等险情的协调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路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保障交通畅通;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交通工具;开展交通运输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负责灾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修复。

  市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及建议;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制定农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开展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做好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保供工作;帮助指导受灾人员开展灾后生产恢复;组织调查农业灾情损失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培训;按照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市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市内跨地区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大型商贸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

  市卫健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市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市减灾办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市应急局提出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调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医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市人防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和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

  市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调查评估;在市政府组织下,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市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市金融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配合上级机关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协助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市通管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确保通信设施安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通信,做好灾后通信设施维护、抢险恢复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调联系驻郑部队参加重大灾情的抢险工作,做好部队抢险救灾的保障工作。

  郑州警备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郑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郑州支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当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组织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承担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市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专项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郑州慈善总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专项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市体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体育场馆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安置受灾人员,做好体育场馆安全防范工作。

  市大数据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统筹推进全市风险监测预警、灾害风险隐患综合信息化体系建设。

  市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灾区损毁的国网郑州供电公司资产供电设备抢修工作,指导重要用户抢修所属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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