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夯实节能工作基础,推动实现全市“十四五”节能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责任
(一)确定实施范围。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包括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法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按年度进行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管理,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由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管理。
(二)明确任务目标。节能主管部门按年度分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和用能预算目标。节能量目标参照《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核算、分解,用能预算目标可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分解。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和用能预算目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增强管理弹性。落实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政策,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按照国家界定的原料用能范畴,建立含原料用能的企业名单,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在核算企业节能量时,将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时,参考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重点用能单位比上年度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及可准确计量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考核年度内购买的绿色电力及绿证,在考核能源消费总量时予以扣除。
(四)实施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二、完善管理措施
(一)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夯实能源计量、统计基础,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设置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如实网上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奖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业机构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
(二)推进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要积极推进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建立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推动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高上传数据质量,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和应用。
(三)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单位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和电平衡、热效率测试,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报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项目库,搭建技术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充分发挥有关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项目尽早投运见效。
三、强化执法监察
(一)超能耗限额标准项目“动态清零”。以石化、化工、煤电、建材、有色、煤化工、钢铁、焦化等行业和数据中心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存量项目,建立高耗能项目台账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监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点行业高耗能项目进行全覆盖节能监察。到2025年,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达到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超过30%。
(二)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动态清零”。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对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进行抽查,排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督促制定淘汰计划,责令限期整改。到2025年,重点用能单位全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三)加强协同联动。构建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明确执法权限和裁量权基准,按年度公布节能监察计划,协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与工业、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涵盖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节能管理及行业节能标准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公布违法违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 联系电话:2314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