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关于推进台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肖新颖,057688515796,13758670500(浙政钉)
附件:关于推进台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日
关于推进台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8〕34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台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行业安全发展的重要行动。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服务+安全+保险”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事故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治理能力为根本的工作思路,加快确立“政保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的安责险工作机制。2022年9月底前实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力争到2023年,安责险体制机制基本覆盖,实现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总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承保机构。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我市安责险工作。投保单位可自由选择共保体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以外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承保机构共同研发安责险服务系统,实现全市承保数据及时公开、完整共享、实时受监。
(二)企业资格。承办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承保机构应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自行组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提供与安责险相关的安全保障服务。
(三)保险费用。坚持费率合理和互利互赢的原则。承保机构要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充分满足投保企业的保险需求。要根据投保建筑施工项目的难易、作业风险的高低、责任限额选定方案的不同,合理确定安责险差别费率和保险水平。
(四)考核评价。建立双向考核评价机制。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承保机构履约服务情况、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能力水平等建立对承保机构的考核体系,每年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承保能力挂钩。
承保机构要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事故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保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每季度对投保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费率定价挂钩。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内涵。
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是承保机构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参保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相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提供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其他有关费用等部分,具体包括:
从业人员保障: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
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其他相关费用: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服务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由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对投保项目的安全保障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四)费率确定。
保险参考费率以承保机构公布的费率为准,同时根据投保单位的信用评价情况实行浮动机制。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种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五、参保及理赔要求
(一)参保规定。
1.从文件生效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2.文件生效之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已经投保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可以将其调整为安责险,纳入全面推进安责险统计及管理范围;没有投保的在建项目应当投保安责险。
3.参保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规定将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预算,编入工程量清单。
4.安责险的保费由施工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保费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二)理赔要求。
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赔付时间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理赔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理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承保机构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投保医疗费用限额支付。对于事故性质界定明确的理赔要求,承保机构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六、保险服务
(一)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服务方案,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按照承诺标准,实行保本微利,事故预防服务费应不低于安责险税后保险费的30%。
(二)承保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根据合同约定为投保工程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服务项目及频次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承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辨别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的总体要求实施。
生产安全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每月不少于1次全覆盖,其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和生活区消防安全等作为每次服务的必查项目;风险辨识评估及安全评价应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出具《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应在每次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重大风险管控建议,提醒督促投保单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对投保项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应急救援演练等每年至少举办1次。
(三)承保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专业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承保机构应对服务质量负总责,第三方机构应对其服务过程和结论真实性负责。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具有工程类相关管理能力,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经验;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持中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初级职称人员比例不高于15%);风险管理团队应专业齐全满足风险防控工作实际需求,其中负责人应当由具有相关经历并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承保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现场服务过程中,对检查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告知预警信息,并应会同投保单位会议协商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确定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组织、方法、措施和时间。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投保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抄送给投保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书面抄送投保项目建设单位仍未整改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保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排查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五)承保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第三方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应与第三方机构所服务的投保工程事故发生情况挂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组织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责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将推行安责险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
(二)强化工作联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纳入日常管理。
(三)强化联合整治。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部门全过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保险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严格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承保机构在承保、理赔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抄告银保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应参保却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改正并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广泛开展安责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安责险的优越性,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对安责险的认知、认同感,特别要结合实际宣传安责险功能作用的典型案例,认真回应企业关切,依法合理解决整合其他商业保险等实际问题。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安责险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