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乘客平安出行,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台州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台州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3年7月29日开始施行。
附件:台州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附件
一、禁止乘客携带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活禽、家畜、猫、狗等宠物(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及持有检疫证明并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除外);充气气球、大型工具(伸展长度超过1米的锯子、铁锹等)、自行车(有安全包装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车、货运平板车及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
(十)如可能干扰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轨道交通服务设施、设备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为确保乘客安全乘车,轨道交通禁止携带上述所有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带物品。
二、限制乘客携带物品
(一)刀具类
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长度在25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二)液体类
1.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所有液体原则上都须经过液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携带进站(茶水、饮料可用试喝的方式代替液检)。
(三)压力瓶(罐)等物品
携带自喷压力摩丝、冷烫精、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防晒喷雾等生活类使用物品不超过200毫升,其它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700毫升(包装上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文字),花露水限带2瓶(总量不超过700毫升),指甲油、去光剂、烫发剂不超过30毫升,医用氧气袋(凭医院等有效证明、身份登记后),安全火柴200根以下,普通打火机2个等。
(四)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海鲜水产类(鱼、虾、蟹、贝壳等)包装完整、无异味、无滴漏的,可携带进站。
(六)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它限制携带物品。
对于允许携带进站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数量及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物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