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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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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09生效日期:2021-11-09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

台州市生态环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精准高效的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根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浙环函〔2021〕6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深化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全面动员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强化源头治理,形成执法与监管共同发力机制,为推动正面清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为原则,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逐步推动形成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正面清单监管执法新模式。

  三、实施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出、公示、发布等动态管理工作,细化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正面清单的筛选、审核、现场检查及报送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1.筛选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医药、化工、电镀、印染、造纸、制革、火电、热电、钢铁、熔炼铸造、集中填埋或焚烧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污水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用为“A”等级,其它企业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有关规定。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对符合上述条件,先期已属于正面清单企业可优先纳入。筛选企业原则上考虑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库的企业,同时在自愿前提下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其余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各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纳入标准,结合日常监管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检查,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正面清单拟纳入名单。

  2.征求意见。经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书面征求并积极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3.社会公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所属行业;(5)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6)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7)正面清单类型与有效期。

  4.正式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

  5.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实施动态管理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包括对正面清单中企业的新增、移出管理。

  1.新增管理。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能力、监管执法能力等,将符合筛选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新增编入正面清单。新增企业或项目应严格按照编制正面清单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守法承诺、社会公示、正式发布和备案登记工作。

  2.移出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3)县级及以上环境整治任务逾期未完成的;(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移出管理应严格按照编制正面清单程序要求,由各生态环境分局于每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移出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公示并及时告知企业,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三)日常帮扶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各生态环境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正面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帮扶涉及的相关费用不得由企业负担。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四)推行差异化监管

  1.纳入“双随机”检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每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布后将本辖区内企业统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2.优化监管方式。

  (1)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当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过程监控、查阅企业公开信息、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检查。以正面清单制度实施为契机,强化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互联网+监管”水平,通过线上检查和大数据分析,实现违法行为智能管控, 现场检查精准定位,有效提升智慧化监管效能。

  (2)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3.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依法履职查处。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1)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督办环境问题线索的;(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3)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5.规范检查程序。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生态环境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 高度重视常态化、规范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分局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抓好贯彻落实,迅速有序启动辖区内正面清单管理工作。要让执法监管在阳光下运行,给企事业单位以稳定预期。

  (二)严明工作纪律。正面清单制度是推动经济循环畅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将正面清单变相设置为行政许可的行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全过程公开,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报纸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环境法规及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向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惩”的工作导向,将正面清单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抓手。同时,要积极指导帮助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附件:1.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

  2.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情况报告

  3.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审批表

  4.拟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

  5.拟移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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