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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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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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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环发〔2023〕35号

颁布部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7-19生效日期:2023-07-19

椒江、路桥、临海、温岭、玉环、三门、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科学、合理设置我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保障我市近岸海域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试行)。

  第二条 在我市近岸海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程序(试行)。

  第三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分类管理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 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施一般管理。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均实施简化管理。

  第五条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是指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排污单位应通过协商或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备案和注销

  第六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按照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责任分工,分别负责管辖权限内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事项同级同步办理。

  第七条 申请入海排污口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一)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附件1);
  (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或已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实施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一)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附件2)。

  第八条 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参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二)海域环境影响预测;
  (三)排污口设置的合理合法性分析;
  (四)排污混合区设置与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控制;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六)论证结论。

  第九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排污单位具备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对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完成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后,排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审查,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鼓励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组织同步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对设置入海排污口进行充分论证且符合对应要求的,责任主体无需再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应在政务服务网统一线上办理。对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备案(附件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程序(试行)实施前在用的重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通过环评审批且环评报告书(表)包含入海排污口相关内容的,由责任主体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未取得上述合法手续但确需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应在整治验收后,由责任主体提交备案信息表或备案登记表及整治验收销号材料,备案部门予以备案。
  对于存在问题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在整治完成前,备案部门不得给予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作出不予同意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决定(附件4):
  (一)在环境管理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洋功能区新建入海排污口;
  (二)设置入海排污口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注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附件5):
  (一)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或经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抽样监测,且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而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或查明污染物总量超标而整改不到位的。
  (二)入海排污口不再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的。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历史形成的民生工程、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未能按规范设置的既成事实的重要入海排污口、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提交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本程序(试行)于2023年8月19日起实施。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或相关规定后,本程序(试行)存在冲突的,停止执行。

  附件:1.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重点)
  2.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一般和简化)
  3.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
  4.入海排污口不予备案告知书
  5.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

附件1

 

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重点)

备案信息主表1

责任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2

 

备案情形3

已设置补充备案;新设置备案;重新备案

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

(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

拟启用时间

    

排污口位置

(具体地址2

所在海域

渤海;黄海;

东海;南海

地理坐标4

经度:

纬度:

离低潮线距离5km

 

出水口距水面距离5m

 

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         

排水设施类型6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闸门;其他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7

 

排污许可证号8

 

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

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

离岸排放;岸边排放;其他        

是否共用:是;

扩散器类型9

 

混合区面积9km2

 

污水排放量10

 

执行排放标准11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

排放浓度12

年入海量13

项目

排放浓度12

年入海量13

 

 

 

 

 

 

 

 

 

 

 

 

 

 

 

 

 

 

拟利用的现有排水设施基本情况14

 

入海排污口

设置论证结论15

 

备注

 

承诺:XXXX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XX县(XX公司)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案信息副表1

责任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2

 

拟启用时间

    

位置信息

厂界排污口

地理坐标4

经度:

纬度:

汇入节点

地理坐标4

经度:

纬度:

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         

排水设施

类型6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闸门;其他         

排放方式

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

污水排放量10

 

执行排放管控要求11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

排放浓度12

年入海量13

项目

排放浓度12

年入海量13

 

 

 

 

 

 

 

 

 

 

 

 

 

 

 

 

 

 

拟利用的现有排水设施基本情况16

 

备注

 

承诺:XXXX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XX县(XX公司)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信息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三种情形:(1)已设置补充备案是指本程序(试行)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2)新设置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前进行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进行备案;(3重新备案是指改、扩建需重新备案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

4.地理坐标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

5.此项选填。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需填写。

6.由管道、沟渠或闸门等共同构成的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

7.此项选填。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

8.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

9.此项选填。安装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应填写扩散器类型,开展入海排污口混合区论证的应填写混合区面积。

10.入海排污口允许排放的最大量或排污口设计排污能力。单位:万吨/年。

11.指排污口污染物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有地方或行业排放标准的,填写地方或行业排放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排放标准分级的应填报对应级别;无地方和行业排放标准的,填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对应级别;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并涉及多个行业的,填写应执行的最严格排放标准。

12.填写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允许的最大排放浓度。单位:mg/L。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

13.污染物年入海量计算公式:排放浓度×污水入海量÷100,单位:吨/年。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

14.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申请备案时填写,已备案或审批的入海排污口增加排污责任主体时应更新。本栏应填写共用此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数量、名称,并附包含汇入总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网分布、汇入节点示意图。

15.填写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中的论证结论。

16.责任主体拟使用已备案或审批的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申请备案时填写。应填写拟利用现有排水设施的主要责任主体名称,并附厂界排污口至汇入总排污口节点的管道示意图。

 

 

 

附件2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一般和简化)

责任主体

名称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

(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

拟启用时间

    

排污口位置

(具体地址2

所在海域

渤海;黄海;

东海;南海

地理

坐标3

经度:

纬度: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4

 

排污许可证号5

 

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              

排水设施

类型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闸门;其他              

排放水量6

 

执行排放管控要求7

 

排放方式

离岸排放;岸边排放;£其他               

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8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不符合

2.是否有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染防治措施:无;有,

具体措施                    

3.论证结论:符合;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备注

(多个排污口使用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已备案或审批的入海排污口增加排污责任主体的,应填写/更新共用此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名称,并附包含汇入总排污口的各排污口的管网、汇入节点示意图)

承诺:XXXX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XX县(XX公司)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原则上为按照本程序(试行)第五条确认的责任主体。申请阶段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可填写建设单位/人或产权单位/人,待明确使用单位/人等责任主体后可变更。

2.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地理坐标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

4.此项选填。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需填写审批意见文号或备案编号。

5.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

6.根据实际排放情况估算年最大排放量,也可给出排放量数值范围。单位:吨/年。

7.此项选填。有排放标准的,应填写执行排放标准的名称;排放管控要求的污染物浓度限值严于排放标准的,应填写排放管控要求名称;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并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填写应执行的最严格排放标准或排放管控要求。

8.对排污口设置论证进行简要分析。

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填写,应说明采取的污水处理工艺,对于雨洪排口,还应说明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置等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填写,应说明排污口的设置及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措施,避免排污通道、排污口和受纳水体出现垃圾堆积、水色异常、水体黑臭等环境风险或环境问题。

 

 

 

附件3

 

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

备案号〔   

 

________(责任主体名称):

根据《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你(单位)填报的在____县(区)XXX入海排污口排污的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已完成备案。

XXX入海排污口编码为: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将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你/你单位应当主动落实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XX市生态环境局

(盖章)

    

 


附件4

 

入海排污口不予备案告知书

(样本)

 

___________(责任主体名称):

你(单位)填报的XXX入海排污口的备案材料收悉。

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原因为:不属于入海排污口备案事项;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不齐全;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登记表填报不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不符合要求;其他问题(勾选)。

特此告知。

 

附:具体问题清单:

1.

2.

3.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市生态环境局

(盖章)

    

附件5

 

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

 

入海排污口名称

 

入海排污口编码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入海排污口位置

(详细地址)

经度:             纬度:

责任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销原因

 

承诺

我(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注销登记,已拆除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封堵入海排污口。愿意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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