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职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单独或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好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污染事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自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企业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环境的措施进行自查,自查结果要主动报环保部门监督。自查的主要内包括: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泄漏或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否造成水污染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认为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企业,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泄漏物料回收装置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设施,确保及时回收泄漏后的物料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并能得到妥善处置;对于已有回收装置和收集设施、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符合环保标准。
(二)生产装置、储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物料溢出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并确保其完好。
(三)事故应急预案关于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和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操作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非正常工况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等是否已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及其实际效果。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对本企业现有环保设施、措施进行一次专项评估,特别是向外排放污染废水的企业,经过评估不能满足环保标准的企业,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环保措施、设施,确保不污染水源。
二、加强源头管控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安全监管局停止审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审批在二级以上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单独编制环保章节,特别要明确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并对拟采用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评价。
(二)立即对在建和已批复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对于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且在二级以上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建设项目,先期停止建设、审批,由直接监管部门征求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允许建设。对已批复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没有环保章节、没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未整改前不得建设;对于已开工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没有环保章节、没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的,要立即停止建设,落实环保措施,特别是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监督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理非正常工况的能力;督促企业加强夜间、关键装置和岗位巡查频次和力度,规范和落实处置非正常工况的报告制度和确认制度。
(二)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双重机制建设的隐患排查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要全面,特别是要加大对公用工程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隐患整改期间要加强巡检,特别加强对物料泄漏后可能造成污染的隐患巡检力度和频次,防止发生污染事件。
(三)督促企业加大对装置区和罐区清污分流阀门、事故池及附属设施等设施的检查力度,确保清污分流阀门、事故池及附属设施完好。
(四)各地要加大对企业落实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沿江沿河沿湖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项目及现有企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落实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并配合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