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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