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02生效日期:2022-06-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以及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五)将第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送备案。”

  (六)将第十八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八)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九)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竣工验收”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三款中的“新建工业项目取用黄河水的,无水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解决用水”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用水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无用水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解决用水”。

  (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其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中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水工程管理范围”修改为“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用水”。

  (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二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其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十)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十一)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淤地坝、调蓄水池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夏季高温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