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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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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办〔2022〕121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1生效日期:2022-07-01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面开展全市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深化自建房安全整治及使用管理,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同步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实施排查攻坚。全面推动全市既有建筑再排查再整治,聚焦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对象,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的“百日攻坚行动”要求,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在全面排查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提升数据质量,着力解决“排查不全、数据不准、标准不高、执行不严”等问题,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相关信息通过“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中的“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进行采集。

  ——整治存量风险。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和农村住房条件改善行动,按照“拆、改、保”的分类原则,先急后缓、“一案一策”,有序实施解危整治,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着力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遏制增量风险。依法依规落实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的要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动态长效机制,推动实现数字化管理,确保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彻底排查风险隐患

  (一)推动落实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再排查。各地要按照《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全市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再排查再整治“1+6”工作方案》(苏既安督〔2022〕31号)要求,对全市城乡范围所有既有建筑进行逐户逐栋的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等9类房屋建筑,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二)持续提升排查数据质量。县级要组织开展自查自检,查漏补缺、纠错更正。市级按比例进行质检核查。综合国家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等既有成果,加强数据分析和梳理比对。强化落实既有建筑“六查”机制,推动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直查,叠加形成分行业的隐患建筑清单,压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推动落实县级市(区)交叉查,由市领导带队进行重点督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扫除“盲区”和“漏点”。

  (三)及时进行隐患问题分析判定。属地政府要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要求,组织对排查发现隐患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完成安全隐患的初步判定。推动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公共建筑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鉴必鉴”。建立健全隐患问题分类分级移交和处置机制,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对涉及房屋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房屋消防、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使用等非房屋结构类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四)及时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插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四、彻底整治风险隐患

  (一)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安全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

  (二)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对排查发现疑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实施安全鉴定,应同步启动人员出屋等安全措施。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实现人员出屋、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三)因地制宜实施分类解危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要按照“拆、改、保”的分类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该拆除的依法拆除,需要改造的按程序实施改造,需要保护的建筑进行排危加固修缮。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属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四)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科学研究制定城镇危险房屋解危整治方案,明确解危整治的目标、方式和举措等。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尤其要把“城中村”改造作为重点。

  (五)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实施全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五年行动,加快农村危房整治、困难群体危房改造以及老旧农房改善。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优先及时改造。危房鉴定为C级、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准入管理。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者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各地要在现有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基础上,建好用好房屋安全管理、安全巡查等网格化机制,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第一时间报告,同时立即予以劝阻、制止。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

  (三)畅通隐患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向社会公布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等,同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信访、“安全隐患随手拍”等手段,发现或受理既有建筑隐患问题线索,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擅自敲墙砸柱、改变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其他违法建设的行为,广泛发动居民群众进行举报,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实,对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各地应当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改变承重结构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应暂停使用。

  (五)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加快推动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法治化,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新建、翻建农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积极探索在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等环节,将农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产权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六)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房〔2022〕9号)要求,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和信用评价,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七)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各级公安、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实现数据共享。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房屋使用过程中,涉及市场准入、开业检查等环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关,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各地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支持各地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鼓励各地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八)强化隐患问题多方联合惩戒。对涉及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要及时移交资源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依法查处。对于擅自改变建筑用途、改变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并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流转处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租赁、抵押、转让等行为进行警示、限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或者纳入其他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管理。对于拒不配合解危整治工作的,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九)推动实现房屋数字化管理。结合推进数字苏州建设相关要求,在经排查基本掌握全市自建房等房屋底数清单和相关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持续构建完善“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亮牌”行动,集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建筑结构、房屋体检等使用安全管理数字信息,制作房屋“身份牌”,逐步全覆盖上墙挂牌“亮身份”,实现“一房一牌”“一房一档”,探索构建与实体房屋建筑匹配对应、虚实交融的“数字孪生城市”的基础底座。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市住建局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各县级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细化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设完善“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发挥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班作用,按职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责任压实。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要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

  (四)强化支撑保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县级要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乡镇建立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将自建房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五)强化督促指导。市级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督查、带着线索核查、交叉检查等方法,真督实导、从严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定期公开曝光一批隐患问题突出、违法拆改建等典型案例。要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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