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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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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应急〔2022〕192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3生效日期:2022-05-13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各地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采空区、地压、动火作业等事故教训,把《通知》各项要求坚决落实到位。一是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牵头,技术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对本企业水文地质、采空区分布、火灾因素、地压活动等内容开展深入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具体治理方案;二是普查治理结束后,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形成普查治理报告(格式见《通知》附件)报属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中央及省属矿山企业将报告及附表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集团公司,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三是要按时完成排查任务,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非煤地下矿山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无地下矿山的地区,可参照《通知》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尾矿库和露天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确保普查取得实效。各地要将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阶段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一是要全面督查,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停产停建的、资源整合的、兼并重组的一个不漏都必须进行普查,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组织普查,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普查。二是要结合单位实际,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开采深度和地压较大的矿山要重点关注地压、地灾因素;发生过山体滑塌的地区要重点关注山体垮塌灾害;海拔较低、附近有水体及溶洞的矿山,要将水害因素彻底查清。严禁摆形势,走过场。三是要加强灾害因素的防治,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因素要科学判定对策措施,严加防范。对需要治理的要及时予以治理,限期整改到位。

  三、着力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将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作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指标,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及要求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地下矿山,要依法查处;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四、着力保障汛期安全。我省已经进入汛期,易发极端天气,各地要强化值班值守、安全调度、明查暗访和动态监管,推进尾矿库、地下矿山包保责任落实到位、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推动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接到暴雨等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严禁安排人员下井,全力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3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工作内容

  (一)采空区及周边老窑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采空区。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采空区,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包括位置、形态、面积、高度、跨度、体积)、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并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本矿山相关资料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周边废弃矿井(井筒)。查明废弃的矿井(井筒)闭坑时间、开采范围、井巷分布、积水状况,以及是否与本矿山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废弃矿井井巷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已实施的采空区治理工程。查明已实施采空区治理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治理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二)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地下含水体。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情况,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完善矿区水文地质图、主要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下岩溶。查明矿区岩溶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可溶岩的溶解性、构造对可溶岩的改造程度、溶蚀洞穴(含暗河)的规模及充填、地表岩溶塌陷等情况,并将岩溶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地表水体。查明矿区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的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4.封闭不良钻孔。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5.已实施的矿山防治水工程。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每个防治水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三)地压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主要地质构造。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以及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形态、张开度、粗糙度、充填胶结特征、规模和充水情况,确定结构面的级别及主要不良优势结构面,评价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分析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压活动区域。查明顶板下沉和冒落、巷道片帮、岩爆冲击、矿柱变形和折损、充填物压实及冒顶、岩层移动及因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等矿山地压显现情况,分析矿山开采的地压特征规律以及局部高地应力集中区域,划分和圈定易产生岩爆的岩体层位、地段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矿山地压防治工作。查明已采取的诸如采场顶板管理、巷道与采场支护、监测预警等地压防治工作方法及效果;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四)火灾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自燃倾向性。查明矿石自燃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外因火灾。查明井下木支护、油料电缆等可燃物和柴油运输车等装备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五)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普查治理的其他内容。

  三、工作方式与时间安排

  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自2022年4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

  (一)集中普查治理(2022年4月至9月)。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对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全面开展普查。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普查治理结束后,要形成普查治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于2022年10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二)重点督导检查(2022年10月至11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结合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依据职责范围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开展普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要推倒重来、严肃处理,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总结评估(2022年12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全面总结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工作报告,并深化成果运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尾矿库和非煤露天矿山领域,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等,切实把普查治理工作做实、做深、做细。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服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肃依法查处。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监察重点,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

  (四)及时报送总结。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于2022年12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对各地区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附件: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参考提纲)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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