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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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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22〕46 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09生效日期:2022-04-09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举报奖励公告工作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和省厅《关于防范瞒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132号)要求,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排查举报奖励公告牌板悬挂情况,对未悬挂和未按要求悬挂的企业要明确完成时限、责任人员、督办人员、验收单位,按期完成举报奖励公告告知工作。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举报奖励牌板悬挂工作。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举报奖励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宣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相关规定、主要内容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利用宣传栏、班前会、警示标语、知识竞赛、微信答题等方式,持续开展风险认知、隐患排查、避险逃生、事故警示、举报奖励等安全知识培训,持续加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推动形成社会、企业共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开展举报奖励督导检查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举报奖励督导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细。要加强举报人员保护,所有涉及举报人员的信息要列入保密工作范围,造成泄密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及时开展核查,根据举报情况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决不能拖拉、延误。要依规兑现奖励,对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内容,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标准,及时主动兑现奖励。

  请各市局将此通知发至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于2022年6月9日前统计好举报奖励公告牌板悬挂情况并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电子版发邮箱15931113383@163.com)。

  联系人:欧光乾 0311-87806071

  附件: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

           2.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冀安监管〔2018〕8号)

           3.非煤矿山举报奖励牌板设置要求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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