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市于2003年6月20日印发的《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已不适应现行人口生育政策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予以废止。废止后,我市生育政策按《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