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现场监管,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落实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就项目修复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和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台账。同时,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抽查项目施工、监理等资料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严格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管理
需实施修复的地块,须在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充分论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方可启动施工;如发生修复工艺变更、修复范围调整等重大变动情况,修复方案应重新备案。修复工作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复方案等有关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和地下水等污染,落实环境监测,妥善处置污染土壤等,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关键环节进行视频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应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前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