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8月1日被《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修订,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我局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了《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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