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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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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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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2-03-10生效日期:2022-03-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深圳市电利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为我市2022年第一批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见附件1),请各企业认真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须依据强制原因围绕审核重点开展审核工作。上轮审核未通过企业应解决遗留问题并围绕新增审核重点开展审核;首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将解决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跑冒滴漏等环境突出问题作为审核重点。超标超量企业须将达标减量作为审核重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须将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控制环境风险;涉重金属企业须将源头末端削减重金属作为审核重点;重点危废类企业须考虑将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作为审核重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须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将低挥发性涂料源头替代和VOCs减排作为审核重点;有毒有害(水污染防治)企业须将废水分类收集和有效处理作为审核重点;涉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清洁化改造的印染企业应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已完成改造的可以将已实施的改造方案作为本轮审核的中/高费方案申报验收。

  二、各企业除围绕审核重点开展审核工作外,还须遵循“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原则,关注有明显清洁生产机会、环境及公众压力大的环节和部位,认真审核每个生产环节的物料、能源消耗和污染产生,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多方面考虑,实施切实有效的改造方案,不得避重就轻凑方案、假改造。

  三、各企业应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注册和填报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各企业须于2022年4月底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见附件2)在辖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至我局(加盖企业公章后发送邮件至chenxinyu@meeb.sz.gov.cn)。

  四、2021年逾期未开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在2022年9月底前按照本轮强制原因或审核验收意见开展审核工作并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余企业须在2022年12月15日前进行针对性清洁化改造并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各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验收必要条件)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提前一个月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各企业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如期完成审核工作需要延期验收或需要免除审核义务的,需在验收完成时间截止前三个月以上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说明事由的佐证材料,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各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关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我局将在初审环节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如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六、各企业需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且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中“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的相应补贴。

  八、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官网“专题专栏-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强制性清洁生产”栏目公开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信息。

  九、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各监管部门须及时将本通知按法定程序送达列入名单的企业,并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各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月末定期报送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情况,年底前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管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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