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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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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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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3-05生效日期:2022-03-05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提升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一)建立规范化管理档案。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

  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

  (二)严格落实管理台账。产废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具体参见附件2)。台账应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写,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每一批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出厂转移信息均应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三)规范分类贮存。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

  三、规范办理环保手续

  (一)落实申报登记管理。2021年度实际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完成年度申报工作。对其他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要求企业纳入省平台申报登记管理,在本年度首次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前,完成年度申报登记工作。

  (二)落实跨省转移手续。产废单位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手续。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需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的,不得转移。

  (三)落实转移联单管理。产废单位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应根据印发的《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名录(2021版)》确定。

  四、加强转移去向管理

  (一)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产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二)委托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产废单位产生少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委托市内有相应能力的收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但应对收集单位下游的贮存、利用、处置去向进行核实,并督促收集单位及时反馈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到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三)加强对资质和能力核验。产废单位应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委托方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择,具体核验要求可参见附件3,避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包了之、一转了之。

  特此通知。

  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指南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表指南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能力或资格核实指南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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