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1〕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不断优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县级补偿区域、镇级补偿区域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一)县级补偿区域为9个县市区(开发区):无为市、南陵县、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
(二)镇级补偿区域为71个镇(街道),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单设点位参与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镇级生态补偿区域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 选取PM2.5、PM10两项指标,按静态、动态计算单项指标得分,综合得分按PM2.5得分占75%、PM10得分占25%计算。
静态得分。根据PM2.5(PM10)绝对值,公式为:(补偿区域中绝对值最大值-该区域绝对值实际值)/(补偿区域中绝对值最大值-补偿区域绝对值最小值)×40+60。
动态得分。根据PM2.5(PM10)同比变化率,公式为:(该区域降幅实际值-补偿区域中降幅最小值)/(补偿区域中降幅最大值-补偿区域中降幅最小值)×40+60。
前一年该区域PM2.5(PM10)年平均浓度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当年按照静态得分占70%,动态得分占30%计算;前一年该区域PM2.5(PM10)年平均浓度超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当年按照静态得分占50%,动态得分占50%计算。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由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汇总后,按期加盖单位公章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综合得分直接判定为末位。
第六条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规定:
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324天。
当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时,以该点位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当日单项指标浓度最高点位数据作为该点位当日浓度。
第七条 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向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县级补偿区域按季度、年度分别排名,采取经济奖惩、预警、约谈等方式进行。
(一)对每季度排名前两位的给予奖补,排名第一位的,奖补100万元,排名第二位的,奖补60万元;对每季度排名后两位的给予罚扣,排名倒数第一位的,罚扣100万元,排名倒数第二位的,罚扣60万元。
(二)对年度排名首位的额外奖补500万元,排名末位的额外罚扣500万元。
(三)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预警函。
(四)对连续三个季度排名末位且同比反弹的,由市分管负责同志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
(五)对全年排名末位且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被约谈的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第九条 镇级补偿区域分为一类点位33个,二类点位39个,按月分类排名,采取分类经济奖惩、预警、约谈等方式进行。
(一)对每月排名前十位的给予奖补,排名第一位的,奖补1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奖补资金递减1万元;对每月排名后十位的点位分别给予罚扣,排名倒数第一位的,罚扣1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罚扣资金递减1万元。当出现并列排名时,奖惩资金均从高执行。
(二)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十名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发预警函。
(三)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五名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相关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
(四)对连续四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五名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第十条 豁免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惩罚、预警和约谈: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季度排名后两位的,当季度PM2.5不超过20微克/立方米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于3%。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排名末位的,当年PM2.5不超过当年全市国控站点平均值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于3%。
(三)各镇(街道)排名后十位的,当月PM2.5不超过20微克/立方米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于3%。
第十一条 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退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镇(街道),由有关监管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核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与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局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每半年公布本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生态补偿措施,对本辖区内各镇(街道)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生态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镇级生态补偿区域名单
附件
镇级生态补偿区域名单
县市区、开发区 |
点位名称 |
考核分类 |
无为市 |
石涧镇 |
二类 |
严桥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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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店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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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墩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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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城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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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汊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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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渡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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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镇 |
二类 |
|
鹤毛镇 |
二类 |
|
襄安镇 |
二类 |
|
泉塘镇 |
二类 |
|
红庙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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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沟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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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城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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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巷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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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埠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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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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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沟镇 |
二类 |
|
陡沟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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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渡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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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 |
峨山镇 |
二类 |
荻港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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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镇 |
二类 |
|
繁阳镇 |
二类 |
|
平铺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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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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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 |
花桥镇 |
二类 |
六郎镇 |
二类 |
|
红杨镇 |
二类 |
|
湾沚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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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辛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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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 |
许镇镇 |
二类 |
籍山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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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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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山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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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湾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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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墩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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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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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镇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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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 |
弋矶山街道 |
一类 |
范罗山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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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山街道 |
一类 |
|
赭山街道 |
一类 |
|
赭麓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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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街道 |
一类 |
|
大砻坊街道 |
一类 |
|
汀棠街道 |
一类 |
|
荆山街道 |
一类 |
|
方村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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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 |
清水街道 |
一类 |
四褐山街道 |
一类 |
|
汤沟镇 |
一类 |
|
白茆镇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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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巷镇 |
一类 |
|
裕溪口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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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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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陡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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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坝镇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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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 |
马塘街道 |
一类 |
中南街道 |
一类 |
|
南瑞街道 |
一类 |
|
澛港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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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街道 |
一类 |
|
白马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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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江北新兴产业 集中区 |
江北公安分局 (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 |
一类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万春街道 |
一类 |
龙山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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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经济开发区 |
峨桥镇 |
一类 |
高安街道 |
一类 |
|
三山街道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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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街道 |
一类 |
|
龙湖街道 |
一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