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
郓城、巨野、单县应急管理局,辖区各省属煤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突出矿井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1.强化依法办矿。一是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二是被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方可恢复生产。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矿井采掘接续紧张必须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四是禁止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五是严格控制采区、工作面人员数量,禁止超过核定人数组织生产,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进工作面严格限员管理,限员区内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六是禁止超采深、超层越界组织开采。七是禁止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井巷等安全煤柱。
2.强化煤矿开拓布局。一是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不得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区布置不得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二是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三是严重冲击地压煤矿或采深超千米煤矿采煤工作面个数严格控制在2个以内;因开采解放层和推广先进装备、消化矸石的充填工作面等情况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的,必须进行专题安全性和必要性论证;采深不足千米的冲击地压矿井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一般不超过2个。四是矿井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禁止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五是禁止以掘代采、巷采、开采保安煤柱。
3.强化煤矿外包井下工程管理。一是禁止将煤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三是加强对劳务输入施工人员的素质审核。劳务输入施工人员入矿前,煤矿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作业资格证和健康状况等逐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发放进矿作业许可。四是强化对劳务输入人员的管理。劳务输入人员必须纳入本单位职工管理,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未经煤矿审查、批准,禁止调整劳务输入人员。
4.强化煤矿安全管理。一是煤矿要及时、准确填绘图纸,严禁图纸未如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二是煤矿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三是严禁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四是严禁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五是严禁重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突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5.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齐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和各科室、工区管理人员,配齐专业技术人员,理顺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管理制度必须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制度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煤矿副总工程师(享受副总工程师待遇)及以上人员的任免,应及时书面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6.强化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落实。矿长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符合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要求,并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二是必须熟悉本矿的基本矿情、各大系统和重点安全隐患。三是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和审核。四是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五是每周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带队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在案。六是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亲自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七是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制度,严格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八是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和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严格贯彻实施上级煤矿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是各项责任制应以企业文件形式贯彻落实至每名员工。三是固定岗点岗位责任制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五是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权重。
三、突出矿井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8.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定期进行风险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在矿公告栏进行公示,岗位工配齐安全风险告知卡。二是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探查,综合各类技术手段,查清致灾因素,必要时聘请专家深入分析研判。三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体系,班组每班、区队每天、专业每旬、矿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隐患整改信息。五是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备案、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管。六是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全矿通报。七是科学谨慎整治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应聘请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现场由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现场监督,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实施。
9.强化规范作业规程编审流程。一是从事作业规程编制的人员,必须至少具有本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主管技术员以上职务,熟悉作业流程和现场。二是作业规程中要对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步骤、技术参数标准和人员施工站位进行明确说明,参数选取必须保留相应的计算过程。三是编制作业规程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要优先选用远距离操控的设备,确保人员始终处于危险可能涉及区域之外。四是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五是强化作业规程的审查,煤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召开规程审查会,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形成审查意见,并留取审查会相关影音资料,做好资料保存。六是在审查规程时,各级审查人员要认真签署审查意见;需要上级集团公司审查批复的各类工程项目作业规程,必须履行完审查批复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七是要将作业规程宣贯到每一名参与施工的人员,同时对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10.强化施工过程行为管控。一是严格按照规程组织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遇作业规程确定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不能指导现场施工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技术人员或负责人及时上报专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由有关领导组织查看现场,制订施工方案,重新编制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贯彻后方可重新组织施工。如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制订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二是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和工序操作流程。煤矿根据各岗位工种和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统一编制。各班组长或具体作业负责人要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操作流程并熟悉掌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组织施工作业。临时性零星工程作业前,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条件,制作零星施工任务书,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所有施工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学习并签字。三是重点工程施工前,专业副总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办公,明确施工准备要求、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进度要求、相关施工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安全措施等。开工前,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过程中,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指导监督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要现场盯靠,监督验收工程质量。
11.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效果。一是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必须包括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历次接受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记录等,并按规定期限保存。二是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参照特殊工种管理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三是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是煤矿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签订师徒协议,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五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由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2.强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核算。冲击地压煤矿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是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频率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四是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冲击地压防治、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五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技术。六是进一步加强智能化建设,积极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七是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升级,强化人员精确定位、通信装备建设。八是加大人员培训、聘请专家等安全智力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
13.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是制定本单位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2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其中至少组织1次水害事故应急演练、1次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是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成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三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是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撤人规定。突出抓好“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等刚性规定落实,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五是矿井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处理火区、反风演习等工作必须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四、突出煤矿重大灾害治理
14.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冲击地压矿井未按要求对采煤工作面个数、推进速度等进行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煤矿或采深超千米煤矿未严格执行“一矿两面三刀”规定。二是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不完善、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费用提取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矿井未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未对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四是矿井未严格按顺序开采,留有孤岛煤柱。五是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体系不健全,未采用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监测方法进行日常监测。六是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预防性卸压措施,采取卸压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七是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支护方式和支护强度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八是对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摸排不清,对断层、褶曲、地堑等地质构造以及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对冲击地压发生机理的影响分析研究不透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九是防范冒顶措施落实不到位。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未停止采煤,采用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十是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十一是采掘工作面临近应力集中区或巷道错层交叉施工、贯通等未采取加强支护、预防性卸压和防冲监测等措施。
15.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通风系统不可靠。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二是瓦斯防治不到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排放瓦斯;不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加强矿井瓦斯管理。三是粉尘防治不到位。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制定或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四是防灭火不到位。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矿井防灭火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未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未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16.强化水害防治。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煤矿未按要求配足有关防治水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储备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二是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三是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四是带压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矿井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在受水害威胁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五是未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其他有关要求落实防治水措施的。
17.强化机电运输管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强制淘汰煤矿机电设备。二是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三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四是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五是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六是使用倾斜井巷提升未设置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失效。七是煤矿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和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8.强化爆破管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井下爆破工作由未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二是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三是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四是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五是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
19.强化揭露老空或启封密闭管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二是未制定探查老空或启封密闭的安全措施。措施中未包括接近老空时掘进巷道与老空之间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启封密闭未对密闭启封后可能出现的风流改变和有害气体积聚及其他次生灾害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并采取可靠措施。三是未安排矿山救护队和相关人员检测空气成分,并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突出严格监管执法
20.强化有关事项的报告。煤矿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情况:一是煤矿副总工程师(享受副总工程师待遇)及以上人员的任免,要在任免文件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矿井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三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四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印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五是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六是煤矿发生300m3/h以上,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要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突水情况。七是被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八是自行停工停产且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情况要在复工复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九是煤矿企业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安全评估,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1.强化信息公示、联合惩戒。主动公开安全执法检查结果,对典型案例和恶性行为,一律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进行曝光。凡是存在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等情形的煤矿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推送国家信用平台,纳入信用记录,联合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在核定产能、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等方面予以限制。
22.强化矿井分类精准监管。综合辖区各煤矿安全管理、灾害防治、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等因素,对煤矿进行分类评分,按照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将煤矿划分为A、B、C、D四类,实行动态管控。将分类结果作为制定下一步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参考依据,在检查方式、检查周期、检查重点、处罚力度上分类实施。
23.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一是坚持专家隐患排查、监管执法检查、驻矿安全督查“三位一体”的安全监管执法模式,健全监管体系。二是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系统性安全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坚持“严”字当头,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三是加大问题整改复查工作力度,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惩处。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