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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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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17生效日期:2021-1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关于深化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建城〔2021〕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巩固拓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落实“三管三必须”,构建覆盖政府、部门、属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城镇燃气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到2021年底,在“一年小灶”基础上,通过再排查再整治,建立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城镇燃气地方法规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形成合力,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监管

  (一)加强燃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压占管道问题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先有燃气管道后有违法占压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燃气管道的,由燃气企业为主负责整治。进一步深入排查城镇燃气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运行状况、周边环境。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既有违法占压、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30年以上PE管和钢管整治。对周边环境存在自然或地质灾害、潮湿腐蚀、暗沟、密闭空间的管道,以及农贸市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周边管道,立即开展评估,建立问题清单。2022年1月1日起,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在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管道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强燃气设施巡查巡检,对压力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泄漏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高度关注场站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针对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合法的通过协商搬迁或协调场站设施重新选址搬迁方式予以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应控制场站设施燃气储量,必要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对门站、高中压调压站、阀室、阀井及管道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管理,持续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检验覆盖率。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落实治安反恐防范要求。各地要督促管道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检情况的检查督查,提高巡线质量和巡线频率,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2021年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补齐并动态更新。

  (三)从严管控施工行为。各地要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作业程序,把控重要环节,避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各地要建立地下管线监管信息系统,制定建设工程施工交底保护监护办法,完善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燃气管道周边施工行为,加强风险预控。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对引发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违法违规施工的,应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

  (四)构建完善瓶装液化气全链条监管机制。出台《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办法》,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管理机制,有效统筹市场竞争和统一配送管理。建立统一订购配送服务平台,对送气服务人员、送气车辆实施全过程管理,形成对每个气瓶从充装、配送到用户全流程追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瓶装液化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瓶装液化气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严格落实固定充装制度,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及时将本单位气瓶送相关单位进行检验或报废,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构建气瓶全流程保险制度,及时将本单位全部在用气瓶纳入保险范围。按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各液化气场站的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加强“瓶灶管阀”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落实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印”的信息化充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加大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强化“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监督抽查重点向农村、城乡接合部倾斜,定期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鼓励使用金属(包覆)等材质软管,逐步淘汰橡胶软管。结合电商打假行动,依法对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的电商进行处罚,及时下架问题产品,并召回已售问题产品。

  (六)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力度。各地要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大小、用户数量、便民服务等因素,加快整合瓶装液化气市场,减少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合理布局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站点。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5个储配站,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依法取缔个人经营瓶装液化气,加强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行为,整顿“黑气”市场。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七)全力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各地要加强排查巡检,依法督促餐饮用户、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用户、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100%安装并正常运行;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居民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断提高保护装置覆盖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全面使用具有远程抄表、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切实加强建筑方案审查把关;既有建筑燃气表检验到期一律更换具有远程抄表、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

  (八)积极推进“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各地要与管道燃气企业加强沟通,进一步拓展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制定简便安装流程和优惠收费标准,并按重点区域、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程度等,因地制宜推进“瓶改管”“瓶改电”。工业集中区、餐饮单位以及用户转换意愿强烈、周边协调矛盾小、现场施工条件好的场所,要优先安排“瓶改管”“瓶改电”。新建项目涉及人员密集场所有用气需求的,在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时,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对不符合管道天然气安装规范的场所,须使用电器设备替代。

  (九)切实提升入户安检实效。各地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聚焦灶、管、阀、储存空间等关键环节,提升入户安检质量和实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即告知用气人,并进行现场指导;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应将隐患信息报街道(乡镇)。2021年1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全覆盖,燃气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安检进度情况进行通报。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仍在使用的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属地政府要及时更换并全额补助。

  (十)扎实开展违法违规使用燃气清理整治。各地要聚焦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底层车库、储藏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对违法违规使用燃气及私拉乱接管道天然气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责。扎实开展企业用气安全排查整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合格后再复产复工。

  (十一)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历史文化街区、底层“住改商”、农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灶管阀”、通风环境、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位,督促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单位及时更换不合格“灶管阀”。公众聚集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底层“住改商”燃气使用监管,严禁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要建立底层“住改商”用气报告制度,产权人(使用人)须向街道(乡镇)报告并对安全使用燃气作出书面承诺,街道(乡镇)应组织对底层“住改商”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地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DB32/T4064-2021),每季度进行全面自查,建立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自查整改报告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依法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并定期报告。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燃气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生产、使用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燃气企业、用气单位(用气人)燃气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发现虚报、瞒报存在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立多层级的动态发现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燃气安全社会监督,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各地要对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人员、网格员开展燃气隐患识别技能培训,突出“灶、管、阀、用气环境”四个重点环节,提升隐患识别能力。属地街道(乡镇)要与燃气企业建立隐患信息共享渠道,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入户安检发现的使用安全隐患,凝聚企业、属地政府及基层网格监督合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探索燃气安全信息化监管机制。要强化数据互通,推动智慧燃气安全监管平台、气瓶充装系统、公安户籍信息系统、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对接,通过数据信息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2022年底,所有管道燃气企业建立完善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SCADA),运用信息手段动态监控燃气管道运行状态。2021年底,建成市级智慧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建成政府企业联动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平台,燃气设施管理信息逐步纳入政府“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设施风险隐患分布,实现城镇燃气设施“一张图”监管。

  (十五)完善燃气安全应急响应机制。燃气、消防、公安等部门要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和共享机制,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分析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件发生。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函〔2021〕14号)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各燃气企业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企业、规模以上用气企业、重点场所管理单位、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紧急突发状况直接处置机制,加强实操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各燃气企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有序开展演练。

  (十六)落实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机制,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城镇燃气管道、调压设施、储配站、加气站等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服务。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十七)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要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燃气安全问题。要依法全面压实部门、街道(乡镇)、企业和用气单位(用气人)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将农村燃气安全管理纳入农村基层安全治理体系,着力构建燃气安全全链条管理体系。

  (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企业供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信息共享至管道燃气企业;推动燃气企业全面落实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管理和生产、销售领域“灶管阀”质量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将燃气智能表安装、非智能表改造成本纳入燃气企业定价成本范围。
  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反恐防范措施,加强对燃气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方案联合审查时,督促其使用有远程抄表、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实施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各类燃气设施用地在控规层面进行落实,对相应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对新建、改建、扩建安置房建筑方案联合审查时,督促其使用有远程抄表、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矿企业(民用船舶制造、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农业农村龙头以及其他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内部配套燃气设施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船舶制造、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内部配套燃气设施整治。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商户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用气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协调指导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燃气使用公共场所遵守消防法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推送至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十九)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燃气隐患排查整治纳入网格管理,落实“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动态更新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对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灶、管、阀等燃气设施隐患,加强督促整改力度。主动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回头看”,切实维护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二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推动管道气和瓶装液化气供应服务向农村延伸。各地要探索划定市场退出、市场准入、责任追溯三条红线,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能力(人员、设施、物资)等方面每3年对燃气企业进行1次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瓶装液化气企业市场整合的参考依据,倒逼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落实用户安全使用主体责任。用气单位负责人和用气人都是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用气单位要依法购买合规气源,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购买合格燃气燃烧器具、配件并自觉维护、更新;要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对燃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指出的违法用气行为要及时整改。用气人要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掌握安全用气常识和处置技能,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城市地下管网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合力。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大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年度考核,结果计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要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通过将燃气智能表安装、非智能表改造成本纳入燃气企业定价成本范围,引导和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燃气智能表安装、非智能表改造进度;加大资金支持,保障燃气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聘用、信息系统建设、举报奖励经费等政府预算,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明确城镇、农村燃气行业监管、执法等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燃气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燃气监管不断档、不空白。规范使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改革城镇燃气用工制度,推动从事燃气施工、安装维养、入户安检、瓶装液化气配送等人员与所在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燃气施工、燃气安装维养、入户安检等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2021年底前,瓶装液化气送气服务人员须全部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安全总监制度。

  (二十四)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网站、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高频次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宣传报道和宣传提示,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鼓励在公共场所通过大屏、海报、标语、滚动字幕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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