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1〕2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应标明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版本信息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时,应同时以附件形式出具《出证技术标准版本信息表》(附件1),在其中标明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名称以及版本信息。
二、依据老标准(非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应事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拟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时,如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未依据拟出证日期时执行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由建设单位提前书面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情况说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执行标准联系单》(附件2)后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四条“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下列内容的变更,均为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要求,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变更后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单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发生变化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联系单》(附件3)报市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化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工作要求
1.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
2.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出证日期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审查、且未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即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行为及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