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功能板块应急管理机构,市属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20〕30 号),推动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考评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连云港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考评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20〕30 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约束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应急[2020]176号),制定本考评规则。
第二条 本考评规则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评级评分管理。
第二章 评级管理
第三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初始化信用等级划分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为基础,划分为A、B、C、D四级,分别对应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含小微企业安全达标)、及无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新投产生产经营单位3年内未定级的不参加评定。
第四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等级发生变化时,以标准化等级变化为基准,初始化信用等级同步相应变更。
第五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动态管理等级划分为A、B、C、D、E五级。其中,涉及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至D级。涉及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至E级,并推送至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条 涉及负面清单事项的,每扣分满12分,信用等级降一级;涉及国家、省、市、县(区)表彰事项的,每加满10分,信用等级升一级。最高为A级,最低为D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适用《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依据《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诚信考评表》,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对应于连应急[2020]176号文中信用等级A、B、C和D级。
第三章 评分管理
第八条 遵循依法监管原则。采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安全生产许可备案审批信息、教育培训考核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安责险管理信息、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子系统信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管理信息,以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为依据,涉及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事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1分。
第九条 遵循动态监管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项负面清单事项的,实行累计扣分。每月企业自查隐患少于4次的,当月扣1分。每月自查隐患整改事项为0的,当月扣1分。
第十条 遵循诚信管理原则。未上传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合法证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每项扣1分。
第十一条 遵循激励管理原则。受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4分,受省级表彰的每项加3分,受市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受县区级表彰的每项加1分。同一工作获不同层级表彰的,按最高级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联合惩戒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惩戒名单管理事项的,除信用等级直接降至D级外,仍需将联合惩戒的各项信用记录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累计积分。涉及严重失信事项的,信用修复后,需重新定级。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首次加入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有效期一年;第二次及以上加入的(含严重失信名单),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从审核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章 历史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在变化的时候记录历史信息,内容包括当时的等级以及相关扣分关联数据信息。
附件: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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