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0-12生效日期:2020-10-12

各县(市、区)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宁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宁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应急〔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考核部门,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满足《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T 8011—2016)的规定。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要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对学员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将安全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见附件1)。培训机构要在按培训大纲进行教学的基础上,加强考前考风考纪教育。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见附件2)书面报告市应急局。未报告的不准开展培训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告。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制定月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的培训计划书面报告市应急局。根据月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培训班举办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应急局。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中,应全程接受监督检查,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培训档案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内容齐全(见附件1)。

第三章 考试考核机构

  第十条 市应急局设立并授权宁德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承担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考试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与考核合格证的印制发放;

  (二)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本辖区内考试点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并承担初步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考试流程;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计划;

  (七)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考试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

  (八)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省考试中心做好安全生产考试违规情况的调查与处理。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安全生产考试试卷按照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统一制定的考试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应急部门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职能范围,市考试中心从省、市应急部门认定的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下同)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合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方确定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章 考试考核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工作人员,分为监考人员、考评员和巡考人员,具体承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监考、考评和巡考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考核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一)监考人员

  1.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由市考试中心统一管理、派遣;监考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2.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市考试中心。

  3.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确保考生身份与申报一致。

  4.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5.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现场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维护考场秩序。

  6.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7.监督考评人员的考评工作。

  8.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

  (二)考评人员

  1.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市考试中心统一管理、派遣;考核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2.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3.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具有独立的考试评分权力,并对评分结果负责。

  5.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6.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出具考试成绩单并经考生确认签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由监考人员交市考试中心存档。

  (三)巡考人员

  1.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2.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执行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发现监考、考评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情况,应当场制止,并要求监考人员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如实纪录。

  3.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巡考情况汇总,如有严重违纪的考生、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向市考试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基本流程:

  (一)市考试中心应在接到考试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确定考试点和考试时间,并制发准考证。

  (二)市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

  (四) 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市考试中心存档。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出具考试成绩单,经考生确认签名并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封入档案袋,交市考试中心存档。

  (五)市考试中心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考试相关资料归类整理存档。

第六章 安全培训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合格证;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应急厅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应急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再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6学时和12学时。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证书办理基本流程:

  (一)市考试中心对达到发证条件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省、市考核发证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制证;

  (二) 制证完成后,市考试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证书补办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二)申请人向市考试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须到市考试中心领取补办申请表,或者在市应急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向市考试中心提交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市考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省、市考核发证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制证;

  (五)制证完成后,市考试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收证书。

第七章 考试考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安全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局应当定期对在本辖区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查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培训,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考试过程未全程录像未存档备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应依法进行处理,检查结果在局官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培训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约束。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安全证书或存在作弊、替考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文件中涉及的配套表格和文书格式,参照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同地区相关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伊犁州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拉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